明年5月最新未上市股票所得課稅案例
未上市股票所得課稅案例 陳太太問:證所稅已上路,但我已持有未上市櫃股票許多年,去年也沒有向證券商申請「核實課稅制」。未來若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是否可以自動適用「設算所得制」(等台股指數超過8500點時才課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強制採用「核實課稅制」,須按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全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並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若持有股票1年以上者,所得可減半課稅,並於隔年5月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納。 採取「核實課稅制」者,納稅人應提出原始成本的證明文件,以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若無法明確證明原始成本,則依財政部公布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所得額計算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等,為實際成交價格之15%;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股票者,為實際成交價格之50%;未上⋯⋯市櫃股票,為實際成交價格的20%。 以陳太太為例,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須強制採用「核實課稅制」,若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則依實際成交價格的20%推計所得額。 舉例而言,假設陳太太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0萬股,原始持有成本為每股10元,實際成交價格為每股100元,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千分之3;若持股滿1年,可減半課稅。 計稅方式如下:(售股1000萬元—成本100萬元—必要費用3萬元)×減半課稅1/2×稅率15% = 67萬2750元 若無法取得原始成本證明文件,依推計所得的計稅方式:售股1000萬元×推計所得比率20%×稅率15% = 30萬元。 不過,納稅義務人若因推計所得的證所稅較有利,而逕行以推計所得申報納稅,國稅局仍有可能依實際查得的成本資料補稅並加罰。 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原始文件,以免因無法舉證而須以推計所得申報,增加負擔。【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立院三讀修正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明年起證所稅正式上路,股市不確定因素應該塵埃落定,股市將回歸基本面,立法院通過的證所稅要點如下:
| 個人 | 法人 | |||
課稅時間 | 102-103年 | 104年起 | 102年起 | ||
課稅方式 | 「設算所得」或「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 核實課稅 | 最低稅負制 | ||
課稅範圍 | 1、核實課稅: a、當年度賣出100張以上興櫃股票。 b、初次上市櫃IPO股票10張以上,不溯及既往。 c、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 d、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設算所得: 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就源課繳。 | a、當年度賣出100張以上興櫃股票。 b、初次上市櫃IPO股票10張以上,不溯及既往。 c、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 d、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e、當年度賣出10億元以上。 | 本國營利事業的證券、期貨、選擇權交易所得 | ||
股價指數 | 推計純益率 | 依賣出金額課徵 | |||
8,500以下 | 0% | 0% | |||
8,500-9,500 | 0.1% | 0.2% | |||
9,500-10,500 | 0.2% | 0.4% | |||
10,500以上 | 0.3% | 0.6% | |||
稅率 | 核實課稅:15% 設算所得:20% | 15% | 12%-15%(免稅額50萬元) | ||
長期優惠 | 1、持股滿一年,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三年,所得1/4課稅。 | 持股滿三年,所得半數課稅。 | |||
盈虧互抵 | 限當年度 | 當年度及後五年 |
上一篇:定存族補充保費節稅案例
下一篇:1萬股以下 仍須繳證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