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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寧原地稅局長與情人共同受賄_新聞中心_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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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媒體公佈瞭2010年全省法院審理的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原局長洪月江及其情人尤永秀共同受賄案,引起人們廣泛關註。案件一與情人共同受賄江寧區地稅局原局長獲刑14年1997年,洪月江與尤永秀(原系南通金典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負責人)相識,後發展為情人關系。2002年至2007年間,經通謀,洪月江利用擔任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南通金典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以及樓齊新等人謀取利益,由尤永秀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所送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48.998萬元。尤永秀將所得大部分贓款婕斯

用於買房、購車。案發後,扣押尤永婕斯

秀人民幣175萬元,奔馳轎車一輛。具體事實分述如下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洪月江為啟東市建築裝飾工程成套公司(該公司後更名為南通金典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辦公樓基建工程內裝飾項目提供幫助。被告人尤永秀先後2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朱德勝所送人民幣30萬元。其中:2003年1月,收受人民幣10萬元;婕斯

2003年8月,收受人民幣20萬元。2004年底至2005年上半年,洪月江為南通金典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四分局辦公樓維修改造工程裝飾項目提供幫助。被告人尤永秀先後5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朱德勝所送人民幣共計40萬元。其中:2005年春節前,分別收受人民幣5萬元、10萬元、5萬元;2005年4月,分別收受人民幣15萬元、5萬元。2005年底至2006年初,洪月江為中天建設集團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信息業務綜合樓基建工程土建項目提供幫助。2006年1月,尤永秀分3次收受該項目承包人樓齊新所送人民幣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共計人民幣100萬元。2006年上半年至2007年間,洪月江在為南通金典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信息業務綜合樓基建工程內裝飾項目提供幫助。尤永秀先後6次收受該項目承包人樓齊新所送人民幣共計160萬元。其中:2006年底,分別收受人民幣50萬元、30萬元、20萬元;2007年間,分別收受人民幣30萬元、20萬元、10萬元。2007年上半年,洪月江為南京科雄工貿有限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信息業務綜合樓硬木辦公傢具業務提供幫助。尤永秀收受該公司總經理任端才所送人民幣10萬元。2007年上半年,洪月江為華潤勵致洋行傢私(珠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接南京市江寧地方稅務局信息業務綜合樓軟體辦公傢具業務提供幫助。尤永秀收受該公司經理郭麟麟所送人民幣8.998萬元。■判決結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洪月江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夥同尤永秀,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洪月江、尤永秀案發後退繳贓款人民幣175萬元,奔馳轎車一輛,可酌情從輕處罰。南京市中院近日宣判:洪月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尤永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婕斯

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洪月江、尤永秀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75萬元、奔馳轎車一輛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餘贓款繼續追繳。一審宣判後,洪月江、尤永秀不服,均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洪月江、尤永秀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近日,省高院裁定:駁回洪月江、尤永秀上訴,維持原判決。■法官點評情婦(夫)被列入“特定關系人”范疇洪月江、尤永秀兩被告人在各自已婚的情形下,保持長達11年之久的婚外性關系,應認為雙方系情人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將情婦(夫)列入“特定關系人”范疇。認定其與國傢工作人員具有基於特定關系的共同利益是實質上的共同利益關系。根據查明的事實,兩被告人又具有事前通謀,由被告人洪月江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被告人尤永秀從請托人處收取巨額好處費的客觀事實。法院認為,雖然洪月江沒有直接收取和實際占有尤永秀收取的好處費,但基於其與尤永秀的共同利益關系,不影響對其共同受賄犯罪的認定,一審法院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洪月江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人尤永秀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理由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法維持瞭一審法院的判決。案件二偽造高校入學通知書詐騙36萬現年25歲的仲君是一個體經營戶。2009年8月,仲君得知彭亮的親戚高考分數低,就稱自己有位朋友的哥哥是中國礦業大學招生辦的領導,可以解決高考低分學生通過對口單招入學,並且還能直接帶傢長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為證明此事的真實性,仲君給彭亮看瞭他之前辦好的一個學生的通知書復印件,彭亮深信不疑,就將一些親戚朋友介紹來的學生委托仲君辦理入學手續。其實,仲君並不認識大學招生辦的領導,這隻是他自己編造的。為順利把錢騙到手,仲君找到瞭一傢廣告公司,通過網上下載的印章圖案,偽造瞭大學招生辦公室的印章,然後制作瞭假大學入學通知書、新生入學須知以及學生推遲報到緊急通知等配套的足以讓人相信的證明文書。在短短22天時間裡,仲君持這些偽造的證明文書共騙取18名學生傢長36萬元,所騙錢款全部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揮霍。仲君以介紹入學為幌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擾亂瞭正常的招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於仲君自願認罪,法院作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判決。去年7月13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仲君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萬元。■法官點評莫抱僥幸心理謹防落入騙局據承辦本案的法官介紹,每到高校招生錄取時,渴望上一個好學校、讀一個好專業是每個考生及其傢長的最大願望。這時,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就會利用考生及傢長的這種“求好、求勝、求上、求穩”心理,打著各種各樣的幌子實施招生詐騙活動。每年都有很多學生傢長受騙上當,仔細分析起來原因很復雜,主要是警惕性低、防騙經驗不足、傢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心切等原因。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傢長與考生,面對種種高考招生騙局,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勿聽信花言巧語,不要抱僥幸心理,陷入招生陷阱,否則既耽誤考生前程,又造成財產損失;應通過正規途徑多方查詢錄取信息,辨別真偽,切莫追逐不當利益,從而被騙子鉆瞭空子。法官還建議,廣大高校及招生考試有關單位,要加大對於招生規定、咨詢查詢方法以及監督機制的宣傳,令招生過程真正實現透明。案件三網帖罵人“無良”被告名譽侵權2009年10月,周某在張某所開的影樓裡,因拍攝的婚紗照片質量有問題與張某產生糾紛。周某遂用T.grtiy的網名在溧陽當地比較有影響的論壇上發表瞭一篇名為《×××無良店長打孕婦致使保胎住院》的帖子。就在發帖的當天,周某本人也跟過內容為“店長叫××,以前是××學校裡的體育老師,據說是混黑社會的。老板怎麼請這樣的人?”的帖子。該帖一經發佈,截止到2009年11月20日11時,關註過該帖的人達15515人次,其中大部分網民跟的帖子裡留有很多對張某及其婕斯

影樓謾罵、侮辱的文字,從而給張某及其影樓造成瞭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周某承擔名譽侵權責任。江蘇溧陽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發表的《×××無良店長打孕婦致使保胎住院》一文標題中使用瞭“無良店長”一詞,該文中使用瞭“醜惡嘴臉”等詞,且發帖者又以“據說是混黑社會”等內容跟帖,致使眾多網友跟帖做出瞭大量損害張某及其影樓名譽的評價,這些足以導致公眾對張某及其影樓社會評價的降低,故被告人周某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遂判決被告周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其他損失1000元,合計人民幣2000元;並在溧陽當地論壇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道歉的內容須經溧陽法院審核。■法官點評網絡發帖註意語言規范“樹靠皮,人靠臉”。名譽是社會上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近年來,因網絡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案件日益攀高,我們在使用網絡的同時,需時刻謹記規范自身言行,提升自身修為,遠離不法行為,為營造一個健康、和諧的網絡社會盡一份力。作者:冒群/來源: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