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6 11:25:16法院公告小幫手

法院公告 刊登如何辦理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登報 | 02-2367-5881

如何辦理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一、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之意義

1.公示催告: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程序。

 2.除權判決: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二、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如發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另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3.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代撰書狀(限程序事項))下載。應附繕本(一家公司、銀行一份,二家二份,依此類推)。

4.持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函件證明至法院服務中心或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法院蓋章證明後,交由聲請人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5.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6.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無論原裁定登報與否,應速請求更正裁定。

7.裁定如無錯誤、漏寫或前項錯誤、漏寫之裁定更正後,應於20日內將裁定(如係錯誤、漏寫經裁定更正者,須含更正裁定)全文(不能刪減,否則不生效力。)登報一日(限登全國版,附註部分不必刊登),核對無誤後,將該報紙全版(不要剪裁)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如有登載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

8.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聯合服務中心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三、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1.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應於登報之翌日起於法院所定期間屆滿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如超過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應重行登報並候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三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

2.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

3.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第一、第三窗口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後送狀。

4. 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5.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6.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除權判決應於登報後何時向何單位聲請?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舉例來說,李甲在10012日刊登裁定見報,而李甲的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張三要等三個月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10042日至72日間李甲即可檢附報紙向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一旦超過10072日李甲就只能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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