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3 11:08:46羅妹妹

房屋稅條例相關問題

房屋稅條例相關問題
推薦一‧房屋稅的課稅依據:

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依其房屋現值,向納稅義務人逐年課徵之經常性賦稅。

二‧房屋稅課稅範圍: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三‧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一〉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二〉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三〉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代繳之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五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 六〉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照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照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八〉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九〉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房屋稅課徵稅率: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其為營業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過百分之五。

〈三〉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過百分之二點五。

〈四〉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五‧房屋現值如何評定: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照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種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照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的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六‧房屋稅計算期間及繳納時間:

〈一〉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現在是在每年的五月一日開徵至五月三十 一日截止。

〈二〉課稅期間是重前年的七月 一日起算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