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9 15:23:55新都興資訊 葉武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課講義大綱

講授人:葉武霖
台中市公寓大廈商業公會教育訓練主委
台中市建築物經理人協會理事長
《名詞解釋篇》
一、住  戶-所有權人、承租人、使用人(無權占有人)、車位所有權人
二、專有部份
三、共用部份
四、約定專用
五、約定共用

《住戶權利與義務篇》
一、住戶之權利
二、住戶之義務

《管理組織運作篇》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方式、出席資格、出席人數與表決人數比例
二、會議召集人-資格、推選方式
三、出席人員-所有權人、受委託人
四、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推選方式、資格、權限、任期、財務移交責任與罰責

《起造人與建商篇》
一、擔任召集人、管理負責人
二、公共基金提撥
三、交接義務
四、規約草約制定
五、公設不得任意讓售特定人

《政府與公權力篇》
一、公權力介入公共修繕
二、基金移交管控
三、協助公設點交
四、公共使用區域之增加
五、違規罰責執行(47.48.49條)

《管理公司與管理服務人篇》
管理維護公司設立方式與執行公寓大廈管理工作之規定與罰責
《名詞解釋篇》
《名詞解釋:住戶》1-1
一、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二、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名詞解釋:專有.共用.約定專用及約定共用》1-2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二、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四、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名詞解釋:公寓大廈管理單位》1-3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二、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三、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悄悄話) 2011-05-28 17:33:33
張進坪 2009-06-29 20:30:31

葉老師您好我是您72期ㄉ學生請問一下您2ㄍ問題:1.條例第19條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力.........抵銷或設定負擔..是啥意思
2.管理費催討(欠款)有無所謂ㄉ有效催討期限
3.社區規約是否可以規定社區之訴訟管轄所在地.省ㄉ跑來跑去.........請老師幫我解惑..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