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0 22:10:04賴山羊

本案維持原判?

【冰點】
本案維持原判?
2003年01月15日 01:24:41
本報記者 蔡平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3-01/15/content_5970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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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起被律師稱為案情非常簡單的案件,卻10年未平。
  從表面看,因此案受到嚴重損害的只有兩個人:一個是農民合夥企業董事長兼總經理姚青山,他被抓了放,放了又抓,1995年1月被縣法院一審判刑7年;1995年6月,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
  另一個是原秦皇島市盧龍縣的法院院長賈庭潤,他堅持認為此案被告無罪,被免去院長職務,趕出法院。
  但是在此案背後,一個固定資產達1600多萬元的企業,成了破銅爛鐵;幾百名企業職工失去了工作。
  姚青山不服判決上訴。2001年5月,秦皇島市中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此案,認定“原定事實部分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該院6年前對此案做出的終審裁定,同時撤銷了盧龍縣法院6年前的判決,將此案發回盧龍縣法院重審。
  這就是說,姚青山是否有罪仍待法律確認,然而他已經飽受牢獄之災,雙腿癱瘓,上千萬的資產灰飛煙滅。
  2002年12月19日,盧龍縣法院又做出了維持6年前原判的裁定。
  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記者分別到盧龍縣和秦皇島市採訪。
  姚青山說,是縣裏對我採取行動
  在盧龍縣,有人推出輪椅,又上前將姚從一輛車裏抱出。姚已經雙腿癱瘓了。
  1993年9月2日,盧龍縣檢察院將盧龍縣永平聯合社經理姚青山拘留,理由是“行賄和重大貪污嫌疑”,3天后釋放了姚青山;就在釋放的當天,姚青山又被收容審查,理由是“涉嫌嫖娼”,20天后,他被解除收審;可在解除收審的當天,他再次被刑事拘留,理由變成了“涉嫌貪污、挪用公款”。10天后,他被正式逮捕。
  幾出幾進,罪名不斷變換。姚青山對我說:“我都知道是為了什麼,縣裏對我採取行動,是早有預謀的。”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姚青山占三分之一股份的永平聯合社曾經是縣裏最大的企業,鼎盛時總資產曾達到2000余萬元,下屬5個企業,有16部車的車隊,986個工人,工廠占地30餘畝。這是一個由32戶農民投資,而在當時的環境下登記為“集體”的企業,俗稱“紅帽子”。
  當時縣裏想將永平聯合社拿到縣裏,給姚青山一個位置,姚青山不同意。姚青山認為,這是我們32戶農民的合夥企業,為什麼要拿到縣裏?
  姚青山不聽招呼。
  1992年9月,縣裏派審計組進駐永平聯合社進行審計,強令企業停止一切經濟活動,並查封了企業,給企業貼了封條。
  同年12月,審計組撤離,封條卻沒有撕下來。永平聯合社從此停產癱瘓。“審計沒搞到東西。”姚青山說,“縣裏一計不成,又生一計。”
  1993年6月,縣裏召開關於永平聯合社承包會議,會上傳達了縣領導指示,要把永平聯合社對外承包,承包費一年15萬。姚青山“不識時務”,生氣地在會上提出了自己的三條意見:
  第一、永平聯合社是32戶農民聯辦的私營企業,沒有縣、鎮、村的一分錢投資,縣裏沒有權力把企業承包出去。
  第二、15萬元承包費太低,企業年折舊費就是100多萬,承包費連折舊費都不夠。
  第三、以這麼低的價錢承包出去,是不是有人在這裏得了好處?
  就這樣,他再次惹惱了縣領導。見胳膊扭不過大腿,32戶農民股東中有29戶很快就退了股,只剩了姚青山、李伯明和趙耀明三戶農民股東,姚青山個人的股份占到80%以上。
  姚青山怎麼膽子那麼大,敢和縣領導頂牛?
  原來姚青山多次被評為鎮、縣級優秀黨員;縣、市優秀企業家;先後8次被省委、省政府評為“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範”;獲得過全國助殘模範稱號,和國家領導人合過影。
  1976年從部隊退伍後,他就一直在生產隊幹企業,1983年,32戶農民幹小紙箱廠起家時,他們才只有幾萬元,大夥推舉搞企業有經驗的姚青山為廠長。後來這個企業逐漸衍生出5個企業,總資產達到2000萬元。
  姚青山覺得自己是個農民,踏踏實實辦企業沒有錯,縣領導不會把他怎麼樣。
  姚青山說,我支我自己的錢,何罪之有?
  1993年9月2日,在承包會召開之後三個月,盧龍縣檢察院即以行賄和重大貪污嫌疑,將姚青山刑事拘留。又於10月5日將其逮捕。
  盧龍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姚青山的主要犯罪事實有:1989年,因業務需要,用聯合社資金購買6台電視機賣給有關單位和個人,收款1.3萬元未交財務入賬。
  1990至1991年期間,三次打白條從聯合社支出1.5萬餘元,用於個人購房和繳納個人財產保險費用。
  對此,姚青山辯解說:“賣電視機的1.3萬元,有4400元和副經理商量給職工宿舍買錄放影機了,有發票為證。8600元交財務科入了小金庫,有會計作證。至於說我支出1.5萬元,那是我在企業賬上存的工資獎金,我支出1.5萬多元,還剩一萬多元呢,我支我自己的錢,何罪之有?“永平聯合社是個合夥企業,我僅僅是個農民,我們的企業不隸屬於任何一級,只屬於我們32戶股東大會和由此產生的董事會,我不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依法根本不構成貪污罪主體。”
  在此案中,所有縣、市兩級司法機關的法律檔,都無一例外地寫著,姚青山的身份是農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個人投資,家庭投資,合夥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戶不屬集體組織,其人員不能成為貪污罪主體”。
  在姚青山的案卷中,我看到了幾份證明材料,他們分別證明永平聯合社屬姚青山等人的私人企業,村辦集體未予投資;姚青山採用個人不領工資、獎金和個人墊資等方式,在企業有存款35190元,姚青山用於個人使用的15910元,在財務上記載為個人往來賬,因此,姚使用的是個人款項而不是侵吞公共財產;6台電視機轉賣後收回現金4400多元,由廠裏買了錄放影機供本廠單身職工集體使用,全廠多人可證實這一事實。
 
姚青山說:“一千多萬元的企業,我是董事長兼總經理,業務提成就有21萬,我從來沒領過,人家給我的回扣31萬,我也給退回去了,我犯不上要那兩萬多塊錢。”
  在檢察院指控姚青山的犯罪事實中,除貪污、挪用公款外,還有一條是非法拘禁罪。而這,竟是在盧龍縣檢察院1993年把姚青山抓起來後,從兩年前的一般糾紛中找到的一起民事糾紛。
  當時盧龍縣法院認為,盧龍縣檢察院在認定姚青山一案時回避無罪證據,偵查期間,姚青山親屬向檢察院提交了姚的4.8萬餘元未報銷發票,被檢察院退回,讓姚青山和企業去算賬。法院認為,無罪證據確實,有罪證據不足,於是先後幾次退卷,要求檢察院補充偵查,但檢察院隻字未補。
 
就在姚青山剛剛被拘留的當天,縣裏對永平聯合社還採取了另外一個步驟。1993年9月2日,在盧龍縣鄉鎮企業局開了這樣一個會,會上又傳達了縣委縣政府領導的指示:要求縣農業銀行向縣法院寫出申請,由縣法院裁定永平聯合社破產還債。
  1993年9月10日,縣法院收到縣農業銀行申請,隨即作出永平聯合社破產裁定,並在縣廣播電視臺播出。
  姚青山對我說:“當時企業資產是1600多萬元,欠銀行貸款連本帶息500萬元,根本不是資不抵債。他們把我抓起來之後核算企業資產時,落下100多項不作價。後來開債權人會議,又虛報債權70多萬,他們用低作價、落項的方式,將企業資產價值降低,搞成假破產,又揮霍、浪費、變賣資產,活活把一個好企業給糟蹋了。”
  原縣法院院長說:“我難以完成縣委交給的任務。”
  1994年3月,縣法院經濟庭和刑庭分別向院長賈庭潤彙報永平聯合社破產案和姚青山“貪污、挪用公款”案。賈庭潤發現有些不對勁,尤其當他看到姚青山的4萬多元沒有報銷的發票時,感到問題嚴重。他說:“我當時一看壞了,這案判不了,這人沒罪呀,這明明是無罪證據,檢察院怎麼能退回去呢?你說他貪污、挪用二萬八,可這沒報銷的發票就是4萬多,減去兩萬多還剩一萬多呢,那他貪污挪用的款項在哪兒呢?”
  他立即親自調閱姚青山案的卷宗,又重新瞭解永平聯合社破產案,認為宣告破產和定罪都是不妥當的。
  在採訪中,賈庭潤對我說:“那年我49歲了,法院院長幹不了太長時間,如果把這起冤案判了,我任職期間就再也翻不過來了。我幹了這麼多年院長,哪能這麼幹!這不得讓人戳脊樑骨嗎!”
  賈庭潤是法律本科畢業,擔任盧龍縣法院院長10年,曾被評為優秀黨員、執法模範工作者;被河北省高級法院記二等功,秦皇島中級法院記三等功。
  接受記者採訪時,賈庭潤帶著很多記事本。他告訴我,這是他多年的習慣,將每天領導交待的和自己做的工作記錄下來,以便將來查證。說著,他拿出一本給我念起來:
  1994年3月15日,一位縣領導打電話到我家,問我是不是認為姚青山無罪。我說,這個案件要判姚青山有罪很困難。這位元領導在電話裏不高興:你什麼態度,怎麼這樣認識問題?我說,我有審判委員會,每個人舉手都要負責任的。
  4月12日,我向縣裏一位領導口頭彙報姚青山、于清林兩案案情(于清林一案已於1999年5月4日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宣告無罪。記者注),說不能判罪,二被告都被押了7個月了,姚青山又患病,應該改變強制措施。他回答:兩案是三位書記在碰頭會上決定逮捕的,不能放人,一定要判罪。
  1994年3月28日,法院向縣委縣政府寫有書面報告,彙報永平聯合社破產問題,表示法院難以完成縣委交給的任務。
  5月20日,縣主要領導把我叫到辦公室,指示我必須把永平聯合社破產案加速辦理,辦成債權人為股東的股份制企業,改造永平聯合社。
  我當時表示,辦案快慢取決於清算組,責任不在法院,把債權人作為股東,組織新的企業,不是法院的職責。
  6月2日,縣領導帶我去中院彙報,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經濟庭庭長指出:一、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即姚青山。記者注)必須參加債權人大會,不參加是違法的;二、永平聯合社按破產財產不好處理;三、債權人變為股權人,重組企業不是法院的職責。破產應慎重,應當對企業進行扶持,建議不走破產這一步。
  6月30日,全縣召開黨員表彰大會,縣領導在會上說:法院院長對姚青山、于清林兩案判罪設置阻力,對破產案件拖著不辦,又放了大貪污犯姚青山,我要給他嚴厲的黨紀處分。
  7月,在縣人大召開例會前,這位縣領導讓我寫辭職報告,遭到了我的拒絕。
  8月3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找我談話,說市委決定免去我的法院院長職務。
  8月12日,縣領導再次在縣委擴大會議上說:對姚、於兩案製造阻力的人要給予嚴厲的黨紀處分。8月19日,在縣委書記辦公室,組織部長宣讀了市委對我的免職決定,8月23日,新院長到任,我被攆出法院。
  現在,賈庭潤被糖尿病等多種疾病纏身,走到哪兒都要帶著若干個小藥瓶。他在被處理之後,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工資被連降兩級,連看病吃藥都成了困難。
  姚青山說:“我一直到現在還‘超期服刑’呢”
  就在賈庭潤與領導就此案交涉期間,盧龍縣領導讓永平聯合社破產的行動並沒有停止,破產清算小組未通知企業法人代表和股東董事會,在沒有一位元股東在場的情況下,開始變賣永平聯合社的資產。更讓姚青山沒有想到的是,在尚未審判的情況下,市里便召開重點案件通報會,將他的案子作為經濟犯罪重大案件通報,秦皇島日報在第二天頭版頭條的位置,把他作為經濟犯罪分子曝光。他這才明白,企業這回是真的垮了,十幾年的心血付之東流了。他昏迷了兩天。
  姚青山因患病住進縣醫院治療,當他再次回到看守所時,左上肢和下肢已不能動了,生活不能自理。
  當時盧龍縣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建議檢察院中止訴訟程式,待被告人病情好轉,能夠對其訊問時再繼續進行審理。
  但是檢察院未按最高院此項司法解釋執行,卻於1994年5月16日,在超過法定羈押期限一個月後,再次向盧龍縣法院提起公訴。
  當時盧龍縣法院認為此案不能定罪,且被告人有患病症狀,在看守所長達9個月不能下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承受較長時間的開庭審理,便依法於1994年5月30日對被告人姚青山取保候審。而這,就是後來處理法院院長賈庭潤的一大罪狀。1994年8月23日,盧龍縣人大常委會做出《關於糾正盧龍縣人民法院對在押未決犯姚青山取保侯審錯誤決定的決定》。
  對此,賈庭潤說:“我們是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對姚取保候審的,於法有據,這是法院的執法活動,不是我個人的活動,更不違法違紀。關鍵是姚不構成犯罪,又有病,被超期羈押7個月。”
  1994年6月,姚青山經河北省第二醫院檢查為脊髓振盪、脊髓蛛網膜粘連、脊髓病變。
  賈庭潤還告訴我這樣一個情況,為了抓回姚青山於法有據,縣檢察院曾多次傳喚姚的擔保人張福全,不准他繼續當保人,縣領導也找張福全談話,有時談到淩晨兩點才讓回家,告訴他如果再給姚青山當擔保人,就要給他黨紀處分。這樣,村黨支部書記張福全答應不當姚的擔保人。沒有了保人,抓回姚青山便成為合法。
  在盧龍縣,姚青山拍著自己沒有知覺的腿說:“在看守所時我還只是一邊不能動,被抓回來後,停止一切治療,精神壓力大,生活條件也差,結果兩條腿都不能動了。出去上廁所都要幾個犯人用褥子兜著去,直到1995年被判決,我一直在裏面躺著。後來裏面再三請示縣委縣政府,才把我送到縣醫院,在醫院住了10個月,治不好,年底又把我送回家了。”
  1995年1月22日,盧龍縣法院判處姚青山有期徒刑7年,姚青山不服,提出上訴。1995年6月22日,秦皇島市中級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姚青山苦笑:“判決書上根本沒寫從哪天開始服刑,我現在也沒接到刑滿通知書,我一直到現在還‘超期服刑’呢。一天不給我宣佈,我思想上就有一天的壓力,造成我巨大的痛苦。”
  原縣委書記說:“姚青山的案子是盧龍縣反腐敗的成績”
  為了瞭解永平聯合社破產的情況,我給當時主管鄉鎮企業的副縣長安勝打了電話,他說:“當時姚青山那企業整個都抵押到銀行去了,他欠銀行的錢,銀行扛不起,就只有走破產這條路,那企業就不是他的了,是銀行的,那不就成了國有資產?是銀行和縣裏共同商量的這個事。”
  我問:“企業欠銀行多少錢,是已經資不抵債了嗎?而且縣裏這樣研究決定是不是侵犯了姚青山的私人權利?法定代表人不在場可以宣佈企業破產嗎?”“那都是10年前的事了,誰還記得清,企業不破產怎麼辦,他在監獄裏關著,銀行提出申請,縣裏研究決定的,要不企業就在那兒扔著。”“他這個企業當時是私營的還是集體的?”“開始是私人的,但是後來沒人管了,沒人管了這事怎麼辦?”“怎麼會沒人管了?”“他一進監獄不就管不了了?廠子就爛在那兒了。縣裏邊就研究,大夥就把他這事給管了管。破產以後拍賣資產沒人買,有幾家南方企業想租後來也沒弄成。”
  就是說先抓了姚青山,才造成了法定代表人不在的後果。
  我又問:“可是姚青山認為縣裏沒有權力宣佈他的企業破產。”“那就隨他便吧。”
  今年1月9日,在秦皇島,我找到了當時任縣委書記現任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楊文波。我談到了賈庭潤的事情,他肯定地說:“那都是他瞎編的,誰給他打電話了?我沒打。他這個人是很壞的。南方那家報紙說的都是失實的,這個記者有問題。”
  我問:“您沒有在大會上說誰對此案設置阻力就給他嚴厲處分嗎?”“我沒說,瞎編的,都是他瞎編的。我來到秦皇島市任人大副主任級別是升了的,這說明領導對我在盧龍幹的幾年工作是肯定了的,對他免職是市里通過的。姚青山的案子是盧龍縣反腐敗的成績,在政府管理的企業裏怎麼能這樣幹?”“這個企業不是政府的企業吧?”
  “雖然不是政府的,但職工出了問題不是還得找政府?政府不管怎麼行?”“您對永平聯合社破產案怎麼看?您不認為縣裏讓這個企業破產是侵權嗎?”“我不想談這個事情,也不想接受採訪,你不要記也不要錄音。但是我可以說縣裏的動機和初衷是好的,破產是得人心的。至於程式,你不能用現在的法律套那個時候的事情,具體情況你得問政府,我們黨委是管幹部的,我們不管這事,時間過去久了,我也不記得了。”
  我強調:“我說的就是依照當時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就發佈了司法解釋:“在審理這些企業中出現的貪污案件時,首先要分清其性質是屬於集體還是個體,或者是名為集體,實為個體。其次要看是侵吞公共財物還是佔有實質上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物。”“對於領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實為個體的企業,只要承包、租賃人或者掛靠集體企業的經營者確屬勤勞致富,合法經營,並且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按規定上交了稅款,發放了工資獎金,儘管他賺了很多錢,或者由於對政策有疑慮,採取了某種隱瞞或弄虛作假的手法佔有了實際屬於本人所有的財物,也不應以貪污罪論處。”“當時的法律也會有它不完善的地方。”楊文波說。
  原二審法官說:“我說這有罪證據不成立”
  今年1月9日,在秦皇島市,我找到了原市中院刑二庭庭長―――此案當時的審判長潘聚元。
  潘庭長說:“你別採訪我了,這個案子是我主辦,是我維持原判的。”“當時為什麼維持原判呢?”“領導的意見唄。”“哪兒的領導的意見?市里的嗎?”“市政法委員會。他們拿出意見後,又經過了審判委員會。這個案子不是有毛病嘛,摞起來一尺多厚的卷宗,我用繩子捆上背著,去政法委員會彙報了好幾次,我有我的意見。”“您當時是什麼意見。”
  他停頓了一下,很嚴肅地說:“不能定,這案子沒有有罪證據。過去的事了,大線條我還清楚記得,市里樹的農民企業家獎的一萬元放在廠裏,人家沒領,他自己在廠裏還有兩萬多,咱就光說這兩萬多元吧,還頂不了你說的貪污挪用的一萬五?再一個,你說他買電視機收回來的一萬二,但他手裏還有幾萬塊錢的發票沒有報呢,那怎麼算?這些單據我全部都審查了。就從這兩方面說,貪污罪不能成立。至於挪用廠裏的錢,人家錢在廠裏,難道還要他再掏腰包還嗎?所以我說這有罪證據都不成立。我始終是這個觀點。”“審判長都是這種意見,市政法委員會能通過嗎,他們有權力干預執法嗎?”“人家沒有干預呀,重大案子是可以向市政法委員會彙報的,聽取他們的意見,但市政法委員會沒有裁決權,最後還要經過審判委員會。所以這個案子一完,我也55歲了,立刻就主動辭職不幹了。”“您不聽市政法委員會的意見,沒有什麼後果嗎?”“我雖然沒聽市政法委員會的,但我要聽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審判委員會是我們中院的。”“我不明白,既然有罪證據不成立,為什麼市政法委員會還要維持原判呢?市里為什麼要聽縣裏的?盧龍縣領導真的有這麼大的能力?”
  “我不認識他們的縣領導,我只對案子,我向院裏彙報,領導聽了覺得案情複雜,不好弄,又向上彙報,彙報也是我去彙報。”“您明知市政法委員會的意見,為什麼還要‘固執己見’?”
  他突然激動起來:“我想的是案子嘛,依法辦案實事求是,辦案子允許各人談各人的觀點嘛,我就是這麼認定的嘛,我始終就不同意。我要同意的話,就不用老去彙報了,就是因為這,案子在我這裏就沒有過關。最後市政法委員會拿出的意見是傾向定罪,回來後審判委員會是少數服從多數,13個委員,多數人同意定罪,維持原判,我就在這少數人裏面。按理說我是應該提審姚青山的,但我提都沒提。”“為什麼?”“因為案情很明顯,無罪證據夠了,所以我不用和他見面,事情很簡單嘛,還有于清林那案子,我也是審判長,我認為那案子也不能定,這兩個案子都不行。”“我還是不明白,案情既然這麼簡單,為什麼政法委員會還要定罪?中院審判委員會多數人同意定罪又是為什麼?”“那咱哪知道?那些領導咱平時都沒見過。讓我彙報我就談我的想法,審判員要對事實負責,事實怎麼樣以證據為基礎,沒有證據哪來的事實?可人家就認為根據這些就可以定嘛。”“可您去的時候不是帶著卷宗和那些沒報銷的單據嗎,他們難道沒看見嗎?”
  他笑了:“咱不知道。”
  脫明忠律師說:“這是典型的先定罪,然後再找證據。”
  回到北京,我找到了為姚青山做無罪辯護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脫明忠。他對我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說:“姚青山的案件並不複雜,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姚青山是個農民,他是農民合夥辦的企業總經理,他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他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因而不能構成貪污罪。
  “退一萬步講,他即便是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他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貪污的行為。他為企業日常支出有4萬多元票據沒有報銷,企業還欠他個人的款,他從企業支款走的是個人往來賬,企業財務記得清清楚楚,財務人員都能證明,為什麼要堅持定罪呢?這是典型的先定罪,然後再找證據。所以才有抓了放,放了又抓,再放再抓的荒唐事!”
 
2002年5月8日,秦皇島市工商局會同盧龍縣工商局,重新研究了姚青山當年的企業登記資料後,給市人大致函,明確認定了當年該企業的性質:“就該企業當時提交的登記材料看,具有私營企業的特徵,當事人要求摘掉集體企業的‘紅帽子’,確認企業的經濟性質有相當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企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持贊成態度。”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的若干解釋》第49條明確規定:“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按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對待。”
  2002年12月23日,我接到盧龍縣法院(2002)盧刑再字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維持本院(1994)盧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看了再審裁定書我才明白,原來在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期間,盧龍縣檢察機關又重新進行了調查取證,個別證人的證言,否認了自己過去的證言;姚青山所提供的所有的證人證言,再審都不予采信。
  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脫明忠氣憤地說:“這次中級法院撤銷原裁定和原判決發回重審,是發回到盧龍縣法院,重審是對原有事實和證據的審查,案件沒有退回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卻再次進行偵查取證,這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而且我也不知道檢察機關是在什麼情況下,對證人調取新的證據的。”
  在秦皇島,我問潘庭長:“您知道中院已經將您原來維持原判的裁定撤銷了嗎?”
  他說不知道。
  我說:“發回重審之後,盧龍縣法院再審是維持原判。”
  他很驚訝:“啊,還維持呀?!撤了的原判怎麼能做維持裁定呢,只能重新判決呀,這在程式上不合法,是矛盾的呀。如果中院給你撤了,你再維持這樣應該是不對的。”
  我又重新看了一遍秦皇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信函,實際上,對當初永平聯合社企業的私營性質,已經做出了明確認定,之所以對永平聯合社性質未做出變更登記的理由,是因為“該企業已於1995年7月6日註銷”。
  企業已經被縣裏違法宣佈破產了,連企業資產也被清算小組變賣了。而如今,盧龍縣法院竟以“工商局未對註冊登記予以變更”為由,仍堅持永平聯合社為“集體企業”;姚青山手裏4萬多元未報銷發票的證據,也不予采信,這是為什麼呢?
  姚青山已再次上訴至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等待著他的終審判決會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