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8 00:50:59胖胖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檢驗及治療費用補助要點

來源: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或「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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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95年9月29日署授疾字第0950000739號令發布並自96年1月1日施行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執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委託醫療機構或研究單位,從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檢驗及治療工作之經費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所稱委託醫療機構或研究單位(以下稱指定醫院),係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第六條公告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定醫療機構。

三、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二款規定: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或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於我國境內具合法居留身分且於懷孕過程中,於指定醫院就醫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與全國醫療服務卡(以下稱服務卡)者。
(二)於指定醫院門診或住院就醫,經醫師診斷符合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相關檢驗及治療者。

四、本要點不予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掛號費、膳食費、證件費、病房差價及其他非屬醫療之費用。
(二)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無關之檢驗及治療,或檢驗及治療之必要性不符合本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稱疾管局)所訂之愛滋病檢驗及治療指引者。
血友病患因醫療行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另以專案處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補助項目與費用規定如下:
(一)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之一規定,或由疾管局與相關專業團體研商建議之治療項目與費用,或疾管局基於防疫需求之診療項目,並經本署公告者。
(二)補助費用比照下列規定支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全民健康保險收載之藥品品項及價格、全民健康保險收載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價格。

六、補助費用委由本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其申報流程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

七、服務卡之申辦資格,申請人應屬疾管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資料庫已登錄之個案,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於我國境內具合法居留身分且於懷孕過程中。

八、符合前點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至各縣市衛生局申辦服務卡:
(一)全國醫療服務卡申請書一份(洽各縣市衛生局領取或至疾管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下載,附件一)。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兒童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代之;矯正機關之我國籍收容人得以在監證明影本一份代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得以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件影本一份代之。
九、服務卡分為證明卡與臨時卡二種,其有效期限與發卡對象如下:
(一)證明卡:
1.有效期限:永久有效。
2.發卡對象:符合第七點第一款資格者。
(二)臨時卡:
1.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至申請當次懷孕過程結束止。
2.發卡對象:符合第七點第二款資格者。
十、服務卡申請、領取程序及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服務卡申請程序:申請人檢具第八點規定之文件,親臨或郵寄各縣市衛生局送件申請。
(二)服務卡領取程序:受理衛生局於完成審查後,得予現場核發服務卡,或自收件日起二週內,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與現場領卡時間。另依領卡人身分類別分述如下:
1.申請人領取:申請人攜帶足資辨認照片之身分證件經受理衛生局現場查驗無誤後領取服務卡,並填寫管理追蹤調查表(附件二)與就醫過程之醫病關係調查問卷(附件三)。
2.受託人領取:申請人於通知領卡時間內因重症無法親自領取時,由受託人檢具下列文件代領,得免填管理追蹤調查表與就醫過程之醫病關係調查問卷。
(1)申請人由醫療院所開具之重症證明。
(2)申請人之委託書(附件四)。
(3)申請人之身分證件。
(4)受託人足資辨認照片之身分證件。
3.矯正機關代理人領取:矯正機關代理人於通知領卡時間內,攜帶申請人委託書領取服務卡,得免填管理追蹤調查表與就醫過程之醫病關係調查問卷。
(三)其他注意事項:持卡人遺失或損壞服務卡者,得依本點規定,重新向各縣市衛生局申請補發。

十一、各縣市衛生局管理追蹤個案之權限,若授權所屬各衛生所辦理,則本要點之申辦事項亦得由各縣市衛生局授權所屬各衛生所辦理。

十二、為利申辦作業,申請人得先電詢現居地衛生局相關申辦流程,相關資訊與聯絡電話詳見疾管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

十三、經費來源由疾管局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規定,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