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6 20:38:10◐ 心機小天后 ◐
關於〝旅費〞
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五 章 第 二 節 第74條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對照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1條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者,除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或籌開使領館者外,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未逾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八十報支。
(二)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三個月者,自第四個月起,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報支。
法條怎麼那麼多啊?!看都看不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