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折讓或退回相關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發生銷貨退回等情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前段規定,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格式,應記載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並應蓋章,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當無疑義,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依財政部97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釋,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即可,無需受限於證明單上之「蓋章」字樣,並免填寫買受人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銷售退回、折讓時,買受人如非營業人者,除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仍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但書規定,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
參考網址: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其實有時無聊上上國稅局的網站還滿好玩的
也會增加一些知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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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姊,告訴你喔
基隆大姐11/14號下班前犯了糗事
至於是什麼...
給你一個機會把他屈打成招
不過他感冒...記得打小力一點>"<
害得我今天一直被問到底是什麼事
我哪記得啊.. 2008-11-17 21:59:19
我就說我要娶妳了~
只是沒有聘金啊~
但妳要帶嫁粧過來~
這樣我就收妳!!!
親愛的同事~
雅芳不讓我跟你聊天啦!!
他都欺負人!!!
不要做這行啦,你去詐騙集團裡會大紅大紫的! 2008-11-17 21:57:58
謝謝你的提醒~我會"好好關心"她一下的~
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