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8 17:48:29獨血,,,
第六章 基本人權的內涵
●九四五年《聯合國憲章》開宗明義重申對基本人權,對人的尊嚴與價值以及對男女平等的肯定,並把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列為聯合國宗旨之一。
财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人努力實現的共同理想。
我國憲法中的主要人權條文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财 ●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财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财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部受軍事審判
财 ●人民有居住及移遷之自由
财 ●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
财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财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财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财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
财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财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财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财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财 ●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力,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6-1平等權(憲7)
财 ●可分成『執法的平等』與『立法的平等』兩部分。平等的原始意涵原本只是前者,及法律適用的平等,其拘束對象是行政及司法機關。
1.形式平等
财 ●可稱為”理性平等”。
财 ●理論基礎在於工具理性。支持者認為平等所要追求者乃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理性關聯。所以平等與否,重點在於系爭的措施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內能夠達成預設之目的。
财 ●平等原則並不是挑戰目的本身,而是關切”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2.實質平等
财 ●實質平等所關切者,是深層的價值觀-社會正義與全體壓迫。
财 ●從實質平等倡導者的角度來看,形式平等有時雖然能夠發揮依些調整作用
6-2自由權(憲8~14)
财 ●自由權是一種人民立於消極的地位,不受國家統治權干涉的權利。所謂自由不受國家干涉,必非漫無限制,其真正意思在於依方面行使自己的自由,另一方面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一方面尊重個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則須維護社會的公益。
财 ●人民的自由,並非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的自由。
财 ●自由權最重要者,通常有六種: (1)人身自由 (2)居住遷徙自由 (3)意見自由 (4)通訊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集會結社自由
(一)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堅強維護包括:
1.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的適用
2.不溯既往的原則
3.禁止類推解釋
4.否定絕對不定期型
(二) 居住遷徙自由
1.居住自由:人民的居住處所不得無故被侵入、搜索或封錮。
2.遷徙自由:人民有權依據個人的喜好,選擇居住處所,並自由來往各地。
(三) 意見自由
●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
●在不違背法律的期況下,人民可以自由表達意見或從事藝文創作。表達自由的機制必須無合以下兩項項之要件:
1.人們可以置身於任何資訊下,資訊不應是先經過篩選。
2.多數公民應傭有一定的共同經驗。
(四) 秘密通訊自由
●對於人民彼此之間的通訊,不可無故加以扣押或檢查、竊聽即拆閱。
(五) 宗教信仰自由
●國家不設立國教,人民享有信仰或不信仰某宗教的自由。
●現代的宗教自由訂益基礎是《世界人權宣言》第八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六) 集會結社自由
1.集會自由:不特定的多數人因一定目的短暫的聚在一起。
2.結社自由:特定的多數人因依訂目定而為長及永久性的組織。
财 ●表現自由不是保障主流意見與利益的機制
财 ●集會遊行是基層、直接民主的培力武器
财 ●喧擾與威脅乃是集會遊行權的本質
6-3受益權(憲15~16)
●受益權是人民站在積極的的為,為自身之利益,而向國家要求依定的行為之權利。
●可分為四種:1.司法上的受益權 2.行政上的受益權 3.教育上的受益權 4.經濟上的受益權
(一) 司法上的受益權
1.民事訴訟 為人民之司權受侵害時。
2.刑事訴訟 人民遭受犯罪之侵害時。
3.行政訴訟 提出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人民的權利受到損害 (2)前向損失需起因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 (3)須經訴願之程序
4.選舉訴訟共分為兩種 (1)選舉無效之訴 (2)當選無效之訴
(二) 行政上的受益權
1.請願權
2.訴願權
(三) 教育上的受益權
1.基本教育之免費
2.邊區教育之保障
3.其他辦法
(四) 經濟上的受益權
1.勞動者的保護
2.老弱殘廢之就
6-4參政權(憲17~18)
财 ●人民利於主動之地位,參與國家統治權之行使的權利,稱為參政權。
1.選舉權 ●人民依法選出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
财 ●年滿20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
2.罷免權 ●人民依法投票使不能勝任職務的民選官員或民意代表去職。
3.創制權 ●公民直接立法的權利,由法定人數的公民連署,草擬法案並予以議決而成為法律。
财 ●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議會的怠惰失職。
4.複決權 ●多數公民認為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不利於公民時,有權依一定的成決定保留或廢除這樣法律的權利。
●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會議的立法粗糙。
5.應考試權 ●凡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均須經過考試銓定。
6.服公職權 ●人民若具有法定資格,均有依法擔任公職之權利。
●此兩權與自由權、受益權有所不同,並非任何人均權主張,而須具有法定資格,使得主章之。
财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人努力實現的共同理想。
我國憲法中的主要人權條文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财 ●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财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财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部受軍事審判
财 ●人民有居住及移遷之自由
财 ●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
财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财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财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财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
财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财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财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财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财 ●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力,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6-1平等權(憲7)
财 ●可分成『執法的平等』與『立法的平等』兩部分。平等的原始意涵原本只是前者,及法律適用的平等,其拘束對象是行政及司法機關。
1.形式平等
财 ●可稱為”理性平等”。
财 ●理論基礎在於工具理性。支持者認為平等所要追求者乃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理性關聯。所以平等與否,重點在於系爭的措施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內能夠達成預設之目的。
财 ●平等原則並不是挑戰目的本身,而是關切”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2.實質平等
财 ●實質平等所關切者,是深層的價值觀-社會正義與全體壓迫。
财 ●從實質平等倡導者的角度來看,形式平等有時雖然能夠發揮依些調整作用
6-2自由權(憲8~14)
财 ●自由權是一種人民立於消極的地位,不受國家統治權干涉的權利。所謂自由不受國家干涉,必非漫無限制,其真正意思在於依方面行使自己的自由,另一方面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一方面尊重個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則須維護社會的公益。
财 ●人民的自由,並非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的自由。
财 ●自由權最重要者,通常有六種: (1)人身自由 (2)居住遷徙自由 (3)意見自由 (4)通訊自由 (5)宗教信仰自由 (6)集會結社自由
(一)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堅強維護包括:
1.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的適用
2.不溯既往的原則
3.禁止類推解釋
4.否定絕對不定期型
(二) 居住遷徙自由
1.居住自由:人民的居住處所不得無故被侵入、搜索或封錮。
2.遷徙自由:人民有權依據個人的喜好,選擇居住處所,並自由來往各地。
(三) 意見自由
●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
●在不違背法律的期況下,人民可以自由表達意見或從事藝文創作。表達自由的機制必須無合以下兩項項之要件:
1.人們可以置身於任何資訊下,資訊不應是先經過篩選。
2.多數公民應傭有一定的共同經驗。
(四) 秘密通訊自由
●對於人民彼此之間的通訊,不可無故加以扣押或檢查、竊聽即拆閱。
(五) 宗教信仰自由
●國家不設立國教,人民享有信仰或不信仰某宗教的自由。
●現代的宗教自由訂益基礎是《世界人權宣言》第八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六) 集會結社自由
1.集會自由:不特定的多數人因一定目的短暫的聚在一起。
2.結社自由:特定的多數人因依訂目定而為長及永久性的組織。
财 ●表現自由不是保障主流意見與利益的機制
财 ●集會遊行是基層、直接民主的培力武器
财 ●喧擾與威脅乃是集會遊行權的本質
6-3受益權(憲15~16)
●受益權是人民站在積極的的為,為自身之利益,而向國家要求依定的行為之權利。
●可分為四種:1.司法上的受益權 2.行政上的受益權 3.教育上的受益權 4.經濟上的受益權
(一) 司法上的受益權
1.民事訴訟 為人民之司權受侵害時。
2.刑事訴訟 人民遭受犯罪之侵害時。
3.行政訴訟 提出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人民的權利受到損害 (2)前向損失需起因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 (3)須經訴願之程序
4.選舉訴訟共分為兩種 (1)選舉無效之訴 (2)當選無效之訴
(二) 行政上的受益權
1.請願權
2.訴願權
(三) 教育上的受益權
1.基本教育之免費
2.邊區教育之保障
3.其他辦法
(四) 經濟上的受益權
1.勞動者的保護
2.老弱殘廢之就
6-4參政權(憲17~18)
财 ●人民利於主動之地位,參與國家統治權之行使的權利,稱為參政權。
1.選舉權 ●人民依法選出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
财 ●年滿20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
2.罷免權 ●人民依法投票使不能勝任職務的民選官員或民意代表去職。
3.創制權 ●公民直接立法的權利,由法定人數的公民連署,草擬法案並予以議決而成為法律。
财 ●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議會的怠惰失職。
4.複決權 ●多數公民認為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不利於公民時,有權依一定的成決定保留或廢除這樣法律的權利。
●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會議的立法粗糙。
5.應考試權 ●凡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均須經過考試銓定。
6.服公職權 ●人民若具有法定資格,均有依法擔任公職之權利。
●此兩權與自由權、受益權有所不同,並非任何人均權主張,而須具有法定資格,使得主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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