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8 17:47:25獨血,,,
第八章 政府體制與組織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組織法所設計之政府制度,其特點有四:1.主權在民 2.權能區分 3.五權分立 4.均權制度
8-1 總統
财 ●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必需符合哪些基本條件呢?
1.年齡:候選人年滿四十歲(憲45)。
2.國籍: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但限制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0)
财 ●如果已具有上述的要件,接下來就要考慮採用下列兩種方式之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1.政黨推薦方式 2.連署方式
(一) 選舉與罷免、彈劾
财 ●目前實際運作依據之憲法增修條文則規定: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已得票最多之一組當選。
财 ●如果有兩組以上的候選人,於第一次投票後,若其中一組得票率已超過百分之五十,則此組當選。若無任何一組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十,則取得票率最高的前兩組,進行二輪投票,已得票數較多之一組當選。目前國民黨的憲政主張較偏好絕對多數當選制,民進黨則傾向維持現行之相對多數當選制。
财 ●總統於就任時,應宣示如下:「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财 ●副總統之誓詞為:「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宜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财 ●罷免的發動原因主要是因為總統的「政治責任」,例如重大決策瑕疵、有負國民所托等,如果是屬於內亂或外患罪之「法陸責任」,則應提出彈劾。
财 ●彈劾的原始制度設計由監察院行使,現行制度則轉由立法院行使,立法委員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
财 ●在「法律責任」方面,總統於任職期間不受刑事上的訴究,但不含因犯內亂或外患罪。,而總統於卸任後,仍得依法對其進行刑事責任的追訴。
(二) 總統職位之變動
(1)缺位的繼任
财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期間內必須辦理總統、副總統的補選,任期制原任期屆滿為止。
(2)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理
财 不能視事時的代理順序與上述繼任者相同,亦即: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但代理順序係屬法定代表,而不能任意變更之。
(三) 總統之職權
(1)外交方面
财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财 ●以國家資格所發生的國際關係,均應以總統的名義來表達國家之意思。
财 ●通常以元首之名義代表國家簽訂之條約,係正式的國家對國家之間的約定,多出現在邦交國之間。
(2)國防軍事方面
财 ●總統為三軍統帥,統率陸海空三軍。
财 ●軍令系統為掌理指揮作戰,實際發號施令者,由總統掌理,參謀總掌為軍令系統之最高幕僚長,直接向總統負責不需向立法院負責。
(3)行政方面
财 ●主要包括了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之權即依法授與榮典之權等。
财 ●總統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但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提名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财 ●發布命令的種類可分為以下兩種:
1.普通命令
财 可細分為「委任命令」及「執行命令」,前者又稱「授權立法」,為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而制定之命令,例如施行細則;後者為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
2.緊急命令
财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财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歸納憲法的相關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項:1.事務官 2.政務官 3. 經同意後任命
(4)立法方面
财 ●主要包括公布法律及核定覆議權公布法律權,任何國家均將其屬於國家元首,我國憲法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财 ●總統公佈的法律案,何時生效?
●依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的相關規定,法律案的生效日除法律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5)司法方面
财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即為總統所具有之赦免權。
對 象 程 序 效 力
大赦 某時期某種類之全體人犯。 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送立法院通過。 使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再犯時不以累犯論。
特赦 特定人犯 總統得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為特赦之審議。 僅免除刑罰,其犯罪行為仍在,在犯時以累犯論。
減刑 一般人犯及特定人犯 總統得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為減刑之審議,
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對判刑確定者僅減輕其刑。
復權 被褫奪公權之一般人犯及特定人犯 總統得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為復權之審議 恢復被褫奪的公權
8-2行政院
财 ●行政院為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會議
财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政令以行政院長副署為條件,近似內閣總理。
财 ●行政院下設副院長一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與八部二會首長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台北市長、高雄市長等,雖應列席「行政院會議」,但並沒有表決權。
财 ●行政院會議係屬於首長式的會議型態,行政院長具有最後的裁示權,與一般合議式會議型態並不相同。
(二)行政院組織調整的趨勢
财 ●政府組織再造計畫中的
(1)13部:內政與國土安全部、外交及僑務部、國防及退伍軍人部、財政部、教育及體育不、法務部、經濟貿易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農業部、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環境資源不、文化及觀光部
(2)4會:國家發展及科技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3)5獨立機關: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NCC)。
8-3立法院
财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名行使立法權。就其職權、性質及功能而言,相當於其他國家「國會」。
财 ●立法院相關職權在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修正並增加為:
1.議決權
2.質詢權
3.倒閣權
4.調閱權
5.同意權
6.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彈劾或罷免總統及副總統案。
7.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
8.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一) 委員
财 ●第六屆立法院共有225席立法委員。
财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為113席,其中區域立委73席、原住民6席,均為直選產生;不分區及僑選立委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票得票比例來分配席次,任期延長為4年。
(二)政黨席次
2008年3月3日起立法院中各政黨席次(共113席)如下:
财 ●中國國民黨:82席
财 ●民主進步黨:27席
财 ●無黨團結聯盟:4席
(三)立法程序
财 ●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序委員會」進行審議。
财 ●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逕付「二讀」。
财 ●在二讀時,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並在院會中進行討論。
财 ●三讀的過程僅就文字進行修正,除非有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
财 ●立法院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1.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2.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3.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4.國防委員會。
5.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6.財政委員會。
7.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8.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9.交通委員會。
10.司法委員會
11.法制委員會。
12.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目前設置下列特種委員會:
1.修憲委員會。
2.程序委員會。
3.紀律委員會。
4.經費稽核委員會。
8-4司法院
●司法院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負有伸張正義,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國家安全的使命。
●司法院的職權,最主要的有下列數項:
1.憲法解釋與法律命令統一解釋權。
2.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判權。
3.民、刑訴訟審判權。
4.行政訴訟審判權。
5.公務員懲戒審議權。
(一)解釋案件
财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範圍包括: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法律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遠解釋之事項。
财 ●聲請大法官統一釋法令需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則不得聲請解釋
(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則不得聲請。
(二)政黨違憲解散
财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裁判而許可上訴或抗告之民事簡易訴訟事件。
5.非常上訴案件。
6.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法律規定之非訟案件。
3.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2.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2.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處分的種類分為:(1)撤職;(2)休職;(3)降級;(4)減俸;(5)記過;(6)申誡等六種。
●政務官,僅限於撤職予申誡兩種。
8-5考試院
财 ●考試院為國民政府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選、銓數事宜。
财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卸、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财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院委員十九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依照考選部組織法,考選部一般權責如下:
1.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2.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依銓敘部組織法及銓敘部處務規程規定,銓敘部一般權責如下:
1.銓敘部為策定並執行全國人事制度之人事行政主管機關。
2.銓敘部長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旭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3.銓敘部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卸、基金管理、公教人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等項業務之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全國公務人員榜帳季培訓之專責機關,其成立宗旨分為兩大部分:
1.保障公務人員權益、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2.培育公務人員具現代化理念,提高政府機關行政效能
8-6監察院
(一) 監察院之職權
1.依照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
2.依照監察法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收受人民書狀,並得派委員或職員赴各機關部隊團體進行調查、巡查,或委託各機關調查。
3.依照監試法規定,舉行考試時,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函請監察院派員監試。
4.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均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5.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其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報備、調查、罰鍰處分等,由監察院為之。
(二) 監察院監察委員之產生
1.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2.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3.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該院事務。並置參事、處長、研究委員、副處長、調查官、主任、會計主任、統計主任、陳情受理中心主任、組長、專門委員、秘書、科長、調查專員、專員、分析師、設計師、調查員、科員、速記員、護士、助理員、操作員、藥劑員、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分社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規劃室、資訊是、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等四處、六室。
4.監察院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監察院現分設下列各委員會:
1.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2.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3.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4.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5.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6.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7.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審計部職權如下: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稽查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8-7地方制度
(一) 省政府及北高兩直轄市
财 ●省下各縣之縣長及市之市長均為直接民選,連任以1次為限。
财 ●台北市和高雄市兩直轄市亦設有市議會及市政府,市議會為市之立法機關,是議員由市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
(二) 鄉(鎮、市、區)公所
财 ●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财 ●台灣省轄有16縣5市,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5個省轄市共計設有26個區公所;16縣共計設有32個縣轄市公所、287個鄉鎮公所。
8-8國民大會
(一) 國民大會之性質
财 ●國父孫中山先生創設五權憲法,以權能區分為原理,將國家權力分為政權與治權兩種。政權由人民行使,以管理政府;治權為政府權力,以治理國家。使人民有全、政府無能,權能區分而平衡,充分展現主權在民及萬能政府之憲政特質。
(二) 原國民大會之組織與功能
财 ●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組織之。
财 ●國民大會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中的最高政權機關,其功能在代表人們於中央行使監督政府、維護領土主權及民主憲政之運作。
8-1 總統
财 ●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必需符合哪些基本條件呢?
1.年齡:候選人年滿四十歲(憲45)。
2.國籍: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但限制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0)
财 ●如果已具有上述的要件,接下來就要考慮採用下列兩種方式之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1.政黨推薦方式 2.連署方式
(一) 選舉與罷免、彈劾
财 ●目前實際運作依據之憲法增修條文則規定: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已得票最多之一組當選。
财 ●如果有兩組以上的候選人,於第一次投票後,若其中一組得票率已超過百分之五十,則此組當選。若無任何一組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十,則取得票率最高的前兩組,進行二輪投票,已得票數較多之一組當選。目前國民黨的憲政主張較偏好絕對多數當選制,民進黨則傾向維持現行之相對多數當選制。
财 ●總統於就任時,應宣示如下:「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财 ●副總統之誓詞為:「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宜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财 ●罷免的發動原因主要是因為總統的「政治責任」,例如重大決策瑕疵、有負國民所托等,如果是屬於內亂或外患罪之「法陸責任」,則應提出彈劾。
财 ●彈劾的原始制度設計由監察院行使,現行制度則轉由立法院行使,立法委員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
财 ●在「法律責任」方面,總統於任職期間不受刑事上的訴究,但不含因犯內亂或外患罪。,而總統於卸任後,仍得依法對其進行刑事責任的追訴。
(二) 總統職位之變動
(1)缺位的繼任
财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期間內必須辦理總統、副總統的補選,任期制原任期屆滿為止。
(2)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理
财 不能視事時的代理順序與上述繼任者相同,亦即: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但代理順序係屬法定代表,而不能任意變更之。
(三) 總統之職權
(1)外交方面
财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财 ●以國家資格所發生的國際關係,均應以總統的名義來表達國家之意思。
财 ●通常以元首之名義代表國家簽訂之條約,係正式的國家對國家之間的約定,多出現在邦交國之間。
(2)國防軍事方面
财 ●總統為三軍統帥,統率陸海空三軍。
财 ●軍令系統為掌理指揮作戰,實際發號施令者,由總統掌理,參謀總掌為軍令系統之最高幕僚長,直接向總統負責不需向立法院負責。
(3)行政方面
财 ●主要包括了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之權即依法授與榮典之權等。
财 ●總統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但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提名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财 ●發布命令的種類可分為以下兩種:
1.普通命令
财 可細分為「委任命令」及「執行命令」,前者又稱「授權立法」,為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而制定之命令,例如施行細則;後者為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
2.緊急命令
财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财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歸納憲法的相關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項:1.事務官 2.政務官 3. 經同意後任命
(4)立法方面
财 ●主要包括公布法律及核定覆議權公布法律權,任何國家均將其屬於國家元首,我國憲法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财 ●總統公佈的法律案,何時生效?
●依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的相關規定,法律案的生效日除法律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5)司法方面
财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即為總統所具有之赦免權。
對 象 程 序 效 力
大赦 某時期某種類之全體人犯。 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送立法院通過。 使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再犯時不以累犯論。
特赦 特定人犯 總統得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為特赦之審議。 僅免除刑罰,其犯罪行為仍在,在犯時以累犯論。
減刑 一般人犯及特定人犯 總統得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為減刑之審議,
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對判刑確定者僅減輕其刑。
復權 被褫奪公權之一般人犯及特定人犯 總統得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為復權之審議 恢復被褫奪的公權
8-2行政院
财 ●行政院為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會議
财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政令以行政院長副署為條件,近似內閣總理。
财 ●行政院下設副院長一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與八部二會首長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台北市長、高雄市長等,雖應列席「行政院會議」,但並沒有表決權。
财 ●行政院會議係屬於首長式的會議型態,行政院長具有最後的裁示權,與一般合議式會議型態並不相同。
(二)行政院組織調整的趨勢
财 ●政府組織再造計畫中的
(1)13部:內政與國土安全部、外交及僑務部、國防及退伍軍人部、財政部、教育及體育不、法務部、經濟貿易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農業部、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環境資源不、文化及觀光部
(2)4會:國家發展及科技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3)5獨立機關: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NCC)。
8-3立法院
财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名行使立法權。就其職權、性質及功能而言,相當於其他國家「國會」。
财 ●立法院相關職權在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修正並增加為:
1.議決權
2.質詢權
3.倒閣權
4.調閱權
5.同意權
6.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彈劾或罷免總統及副總統案。
7.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
8.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一) 委員
财 ●第六屆立法院共有225席立法委員。
财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為113席,其中區域立委73席、原住民6席,均為直選產生;不分區及僑選立委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票得票比例來分配席次,任期延長為4年。
(二)政黨席次
2008年3月3日起立法院中各政黨席次(共113席)如下:
财 ●中國國民黨:82席
财 ●民主進步黨:27席
财 ●無黨團結聯盟:4席
(三)立法程序
财 ●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序委員會」進行審議。
财 ●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逕付「二讀」。
财 ●在二讀時,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並在院會中進行討論。
财 ●三讀的過程僅就文字進行修正,除非有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
财 ●立法院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1.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2.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3.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4.國防委員會。
5.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6.財政委員會。
7.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8.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9.交通委員會。
10.司法委員會
11.法制委員會。
12.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目前設置下列特種委員會:
1.修憲委員會。
2.程序委員會。
3.紀律委員會。
4.經費稽核委員會。
8-4司法院
●司法院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負有伸張正義,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國家安全的使命。
●司法院的職權,最主要的有下列數項:
1.憲法解釋與法律命令統一解釋權。
2.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判權。
3.民、刑訴訟審判權。
4.行政訴訟審判權。
5.公務員懲戒審議權。
(一)解釋案件
财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範圍包括: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法律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遠解釋之事項。
财 ●聲請大法官統一釋法令需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則不得聲請解釋
(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則不得聲請。
(二)政黨違憲解散
财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裁判而許可上訴或抗告之民事簡易訴訟事件。
5.非常上訴案件。
6.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法律規定之非訟案件。
3.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2.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1.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2.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處分的種類分為:(1)撤職;(2)休職;(3)降級;(4)減俸;(5)記過;(6)申誡等六種。
●政務官,僅限於撤職予申誡兩種。
8-5考試院
财 ●考試院為國民政府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選、銓數事宜。
财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卸、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财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院委員十九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依照考選部組織法,考選部一般權責如下:
1.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2.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依銓敘部組織法及銓敘部處務規程規定,銓敘部一般權責如下:
1.銓敘部為策定並執行全國人事制度之人事行政主管機關。
2.銓敘部長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旭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3.銓敘部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卸、基金管理、公教人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等項業務之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全國公務人員榜帳季培訓之專責機關,其成立宗旨分為兩大部分:
1.保障公務人員權益、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2.培育公務人員具現代化理念,提高政府機關行政效能
8-6監察院
(一) 監察院之職權
1.依照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
2.依照監察法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收受人民書狀,並得派委員或職員赴各機關部隊團體進行調查、巡查,或委託各機關調查。
3.依照監試法規定,舉行考試時,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函請監察院派員監試。
4.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均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5.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其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報備、調查、罰鍰處分等,由監察院為之。
(二) 監察院監察委員之產生
1.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2.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3.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該院事務。並置參事、處長、研究委員、副處長、調查官、主任、會計主任、統計主任、陳情受理中心主任、組長、專門委員、秘書、科長、調查專員、專員、分析師、設計師、調查員、科員、速記員、護士、助理員、操作員、藥劑員、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分社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規劃室、資訊是、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等四處、六室。
4.監察院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監察院現分設下列各委員會:
1.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2.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3.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4.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5.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6.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7.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審計部職權如下: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稽查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8-7地方制度
(一) 省政府及北高兩直轄市
财 ●省下各縣之縣長及市之市長均為直接民選,連任以1次為限。
财 ●台北市和高雄市兩直轄市亦設有市議會及市政府,市議會為市之立法機關,是議員由市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
(二) 鄉(鎮、市、區)公所
财 ●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财 ●台灣省轄有16縣5市,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5個省轄市共計設有26個區公所;16縣共計設有32個縣轄市公所、287個鄉鎮公所。
8-8國民大會
(一) 國民大會之性質
财 ●國父孫中山先生創設五權憲法,以權能區分為原理,將國家權力分為政權與治權兩種。政權由人民行使,以管理政府;治權為政府權力,以治理國家。使人民有全、政府無能,權能區分而平衡,充分展現主權在民及萬能政府之憲政特質。
(二) 原國民大會之組織與功能
财 ●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組織之。
财 ●國民大會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中的最高政權機關,其功能在代表人們於中央行使監督政府、維護領土主權及民主憲政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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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從教學規範裡跑出來的東西。有沒有比較生活化一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