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5 15:46:52季節風

毀滅中的社會價值

 

 

 (原寫於:2006/02/11 13:32:39)

殘酷其實是懦弱無法接受的事實

殘酷是真相
溫柔其實是施予或被施予
人類把一切不幸以神之意聊以自慰
說真得,那是必須活下去的理由
若因不幸而死了,實在不必要如何解釋這不幸

人類的世界,之前沒有人類就存在著,以後人類也未必繼續存在著
所以,在億萬年的無垠時空中
人類的文化說來實在是渺小的可以

人類始終是活在價值中的,而價值的標準其實是多數或強者所定的
人類的個體尊嚴...實在是屁話
由大多數或強者所共同定立的價值能賦予出什麼個體尊嚴 .本身就是矛盾的

一個強盜者或殺人者他的意志付諸行為實現,沒他的個體價值嗎?然而只能說他犯了罪應該受譴責,應該被驅逐或毀滅...不是說每個人必須應被當作主體于以尊重嗎?那為什麼不被尊重,他的意志與行為價值為什麼不能被尊重?甚至被評價否定?
所以,所謂個體主體尊嚴,是在法律上說的,而法律是多數或強者所定的,因此,如果說有罪,本質上還是他跟多數或強者的價值有所牴觸,於是必須被否認必須被消滅
這與自然的法則是不同的
從某個角度而言,還是弱肉強食
而憲法本身只是強食者的價值根源而已
其本直還是殘酷的

如果是殘酷的本質,那少數的惡者應該要被消滅掉,如果做不到,那連多數的弱者都無法保障了,目無法律的人將成強者,比如一個陳進興就可以壓迫人群..那規則隳壞的結果,價值將回歸個別強者所定,回復自然法時代

我想過度放任每個不同價值的台灣.將無法再形成多數弱者的防護,而逐漸在分散的個人價值中破毀
回到原始的自由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