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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區】青年認扮少女發裸照圖換取男童裸照,求情望法庭考慮同性戀父常與母吵架!?(2019.03.04)
青年認扮少女發裸照圖換取男童裸照求情望法庭考慮同性戀父常與母吵架
明報新聞網 (新聞發布)-2019年3月4日
明報新聞網 (新聞發布)-2019年3月4日
20歲青年去年底疑在社交媒體,以少女照片作為頭像結交男童,並傳送女童裸照予對方,希望以此換取男童裸照,事件被一名替兒子開設帳號的父親揭發。青年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等3罪。裁判官押後案件至3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勞教中心等報告,其間被告還押候判。
報稱廚師的被告洪智聰(20歲),被控一項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罪、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被告在去年12月9日至12月21日,干犯以上控罪。
控方表示,被告有一次非同類案底,今次是在接受感化期間犯案。辯方求情稱,被告社交生活正常,惟家中父母經常吵架,其後更發現父親為同性戀者,父親曾試過離家出走近3星期,望法庭考慮他的背景。
案情指,控方證人是一名42歲父親,他為11歲兒子開設社交媒體facebook帳號,並在該帳號上載兒子的生活照,外界看似是11歲男童的帳號。
被告在去年12月9日新增該帳號為朋友,被告的頭像為少女照片。被告透過facebook的通訊系統,問控方證人幾多歲和有沒有陰毛;控方證人以為被告想與他兒子成為朋友,故回答11歲,被告則要求對方傳送裸照給自己。至同月21日,被告傳送一張約8至14歲女童的私處照片,惟控方證人沒有理會,並向被告索取其電話後報警。
被告在警告下承認控罪,並表示傳送女童下體照片給他人,是希望對方傳男童下體照給他,以供被告手淫之用。
警察其後在被告手機找到78張照片,內容包括男童或女童的內褲和私處,另有8段男孩手淫影片。被告與警方錄影會面表示,在去年9月至12月期間,以相同犯罪手法在社交媒體獲取兒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