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立專法非反同。(2018.11.24)
11月24日除了九合一地方選舉之外,另有10個公投案要投票。其中,第12案「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形式來保障同性二人經營共同生活的權益」,和第14案「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被外界簡稱為「反同」和「挺同」,雙方陣營並以此各自進行動員。
而因為「挺」與「反」這兩個字的對立性濃厚,在台灣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劍拔弩張;且因近日多位藝文界人士公開表達挺同,更讓許多人認為這兩個公投一個是准許同性結合,另一個則是打壓,引發不少誤會。
以「反同」與「挺同」來標籤化公投第12與第14案並不正確。事實上,去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同志結合、建立家庭已完全不是問題,這次公投只是試圖決定究竟同志結合要放在《民法》中,或是另立專法。
無論是修改《民法》或是另立專法,都是回應前述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同性共同生活的法制需求」,因此也都是可以採行的做法,重點是哪個選擇的社會成本比較小。
修改《民法》的程序其實相當曠日廢時;而指望到明年5月時,同性伴侶可以「一步到位」直接適用《民法》的所有規範,則太過天真,完全沒有意識到,若是「家庭」與「婚姻」的定義出現如此巨大的變革,會在整個社會引發多大的震盪。
民進黨政府去年強修一例一休引發高度民怨,結果被迫在1年之內2度修法。然而,勞資關係對立、物價上漲,乃至於民眾對政府的信任,都已很難回復。「家庭」與「婚姻」定義的改變,衝擊肯定比一例一休更大,台灣一定要冒這樣的風險嗎?無論公投第14案鼓吹者與認同者的主觀認知如何,不可否認的是,同性婚姻畢竟是社會的少數,少不一定不對,但社會需要適應。
挺同陣營舉德國為例,認為直接修改《民法》納入同婚才是最簡單有效的做法。德國國會在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這是一個特別法,和「另立專法」概念類似;而後德國在2017年10月確立以《民法》規範同婚的原則。挺同婚人士認為,德國是走了16年的冤枉路,台灣修改《民法》才可一勞永逸。然而,作為人類互動方式中最複雜深刻的婚姻關係,豈有所謂「一勞永逸」的終極解決之道?德國經歷的那16年,卻是社會尋求共識、建立理解與諒解,不可缺少的過程。
另立專法不影響同性伴侶的財產權、遺囑權、醫療探視及同意權等,但差別是同志家庭是否可以領養小孩。在目前社會對同志婚姻還沒有共識下,開放同志家庭領養小孩這個議題必須慎重思考。目前28個歐盟國家中,只有13個核准同志家庭可以合法領養小孩;德國最近也在處理一對經由人工生殖方式而受孕的女同志家庭子女雙親如何認定的問題。
此外,目前納入同婚的國家大部分都是循序漸進。在29個同婚或是同性伴侶合法的國家中,只有3個國家是直接賦予婚姻權,其他26個國家都是先有伴侶權。
台灣即使是訂立專法,也將是亞洲第一。或許這對挺同婚人士來說還是不夠,然而,改變婚姻定義畢竟是件大事,從專法開始,給社會多一點時間適應、接受,是不是比強迫大家要立刻接受好些呢?事緩則圓,路穩行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