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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區】釋憲未提及,同性伴侶收養判不准。(2018.05.05)
釋憲未提及同性伴侶收養判不准
udn 聯合新聞網-2018年5月5日
桃園一對同性伴侶,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桃園地院裁定不准。圖為桃園地院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桃園2名女性伴侶交往12年,4年多前其中1人到國外人工受孕生子,伴侶去年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法官以同婚法尚未立法,且子女身分認定和繼承仍有歧異,裁定不准。
國內同性伴侶辦理收養的案例很少見,律師陳志峰指出,現在小孩和2人同住,等於實質養育,只要同婚法通過,還是可以辦理收養。
桃園地院調查,2名女性伴侶交往12年,其中1人赴國外人工受孕生子,返台後和2人同住、由2人扶養,2年前雙方到戶政所註記同性伴侶關係後,去年以大法官會議解釋「伴侶間應可結為民法上婚姻關係」,由另1人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伴侶所生的兒子。
聲請收養的伴侶指出,男嬰出生後就由她和伴侶扶養,家人也提供完整協助、共同疼愛、照顧、扶育,還帶幼子參加家庭聚會,如同「實質扶養」,她與幼兒感情深厚,並提出生母同意收養書,主張收養對幼兒最有利,希望法院裁准。
桃園地院以大法官會議解釋及理由書雖肯定同性婚姻權的保障,但沒提及同性收養子女的議題,同性伴侶只是同居、不是配偶,「註記只是戶政所參考資訊,不是身分登記」。
法官以同婚法未完成立法前,許可收養將切斷子女和生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且子女的身分認定,包括身分證、父母欄如何記載、日後能否繼承收養人或家屬財產等,都有歧異和爭端,以收養不符合孩子最佳利益,裁定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