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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戀婚姻」和「同志結合」兩制度分開、何有違憲之處?(2018.04.18)

「異性戀婚姻」和「同志結合」兩制度分開 何有違憲之處?


中選會前日晚間宣布,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所提案的反同婚3公投提案審核通過,再度引發挺同與反同團體不同立場的對立。資料照片


魏勤、葉育菊、吳思宜、陳華恩/守護台灣成員;貞貞/好盟成員
 
中選會日前審查通過「幸福盟」三項公投案,媒體圈一片譁然。 在中選會公告後,非但民進黨尤美女委員上公共電視指責「違憲」,並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等諸多媒體都透過社論的方式批判上開三大議題不應訴之公民投票,而「婚姻平權大平台」更是聳動地以「撕裂」為投書標題。
 
一面倒的「指摘」,到底根據何在?
 
三個公投案到底是如何「違背人權」和怎麼地「不對」?
 
「守護台灣」作為一個家長志工團體,也非常納悶?父母家長真的都是該送進博物館的白亞紀化石嗎?一群培育出教授醫師甚至政治家的老人都是白癡?
 
「幸福盟」的三項公投主文非常簡明易懂,就是:1.《民法》婚姻定義是否應以「男女結合」為限? 2.釋字第748號所謂的「二人永久結合(同性婚姻)制度」可否用民法以外的方式制定? 及3.國中小學生可否先不進行「同志教育」?
 
上述三個議題,並非老人家常識所不能清楚明瞭的。
 
首先,針對國中小學生先不進行「同志教育」部分,「幸福盟」的理由是正當的。
 
守護台灣志工團體審查全台所有課本,發現所謂的「性平教育」內容中的科學專有名詞是混淆錯置:「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都傻傻分不清楚),而除了刻意忽略《兩公約》明文保障外、更以荒謬內容藉機挑動文化對立

並且,現代科學對於兒童的「性傾向」或「心理社會性別認同」根本是指出青少年是處於一個「浮動(或流動)」的階段,不當的引導只會造成更多的兒童心理不適。 另外,聯合國於2017年11月份就已經通過決議,有關兒童性別教育方面、各國政府須以符合科學、本地文化、適齡及配合家長為之。
 
家長團體多次表達盼透過加入性平委員會方式來合作,屬不知多次被特定團體之萬年委員否決,屢屢將家長父母代表排除在性平委員會之外,連台北市尚須經過家長團體數年抗爭,方能夠獲得四位代表可參加討論。

故為保障全國兒童及維護家長監護兒童教育之權利,以公投方式,向國家要求重大政策方向的改變,實乃天經地義、合情合理,激進LGBT團體所杜撰「家長抹黑性平教育之說」絕非事實,守護台灣網站內容歡迎社會各界查詢及監督。
 
針對於《民法》婚姻部分,釋字第748號根本沒有宣判民法男女婚姻違憲!
 
釋字第748號所指出:「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乃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但是,這樣二人結合的法律制度究竟是透過修改《民法》或是制定新法的方式,則是立法機關的權責。 即是大法官在釋憲理由書中白紙黑字的寫下:「……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釋字第748號)」。
 
換言之,釋字第748號以後,大法官請立法委員依照釋憲結果去修改《民法》來讓同志結婚或是制定一個新制度讓同志可以兩人愛在一起。

釋字第748號解釋固然提出「二人結合」的公共利益所在,就是可和男女婚姻一樣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理由書第13段)」,並以此認定婚姻應為永久結合關係,這是全國人民無分男女及不分性傾向地都應該省思。  

「男女成親」與「同性結合」本質需求不盡相同;兩位同性別在未結合前無須有忠誠義務,然而「男女愛情」則是不同。 當男女相互吸引且有定力不足之時,會有「搞出人命」之後果,故一套通用且可提醒「男女結合」有不同的責任義務乃係正當訴求。 並且大法官認為婚姻乃是「永久關係」,離婚當然是不對的,未來無論男女婚姻或是同志結合,都應該禁止離異。
 
但是,男女關係中,如有一方出軌或是家暴,自然也應基於下一代而有比單純「二人結合」的制度有更多的考量;同性別兩人離異,可以財產一人一半,但是「男女婚姻」的離異,小孩未來的養育,乃是完全不同的責任義務。 「男女結合」也因為有著自然第三者(小孩)出現的緣由,有遠比單純「二人相愛」更複雜的關係,小孩由父母DNA組成,下一代成為「男女婚姻」兩家人「血緣連結」的新共通點!
 
二人愛情中,無論男女或是同性別二人,當然都可以永遠在一起,但是,當涉及由父母DNA所組成的新生命時候,制度和法規需求實在很不一樣。

《憲法》第17條清楚保障人民創制權,並《公投法》第2條也明文寫出可就法律的創制提出全國性公投,是以幸福盟以公投的方式,提出屬於「男女婚姻」及「同志結合」的兩項制度,是完全沒有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也符合《公投法》的要件。 另外,也只有透過「不同事務,區別處理」的實質平等方式,才能應對「男女婚姻」與「同志結合」的不同之處。

讓同志能夠有一個超級完美愛情的二人永久結合制度,這是人民絕對要同意的。 同樣,人民也因為異性戀男女實在有自然地第三者因素(小孩為重),愛情只能夠放到非常後面(小孩與家人之後),實需要一些不一樣的制度性處理,故,同志永久相愛一個制度,而男女婚姻(有自然血緣第三者)則是另一個制度,這樣的訴求,「守護台灣」實在難以理解何有違憲之處? 又或是有違背基本人權之疑慮? 
 
無論成見多少,都應該理性訴之社會,更祈請雙方能夠更多善意及相互體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