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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區】不再愛她,女同志強姦轉性女友判4年。(2017.07.10)

自由時報
2017-07-10 15:27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對女同志伴侶情海生波,扮演「婆」角色的女性轉性,與另一男子交往,不再愛同居的張姓女同志,張女卻硬要和被害女子求歡,兩女爆發扭打,張女被控以手指強挖被害人私處性侵挨告,高雄地院一審,張女辯稱扭打時肩頰骨脫臼,無力性侵被害人,但醫院驗傷認為被害女子的會陰新傷,手指造成可能性高,法官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張女判刑4年。可上訴。

  • 高雄一名女同志強行以手指性侵轉性、欲分手的女友,挨告遭高雄地院判刑4年。圖為高雄地院。(記者黃建華攝)

    高雄一名女同志強行以手指性侵轉性、欲分手的女友,挨告遭高雄地院判刑4年。圖為高雄地院。(記者黃建華攝)

判決指出,大專畢業、從事行政工作的被告張姓女子,與被害人「小文(化名)」,為同志伴侶,自民國104年2月起同居,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104年11月11日9時10分前某時,張女在2人位於新興區之租屋處客廳,因感情糾紛及分手等事發生爭執,過程中張向「小文」要求發生性行為,經被害人拒絕後,張女竟基於強制性交犯意,將「小文」拉進房內,強壓於床上,以手拉扯「小文」所穿衣物及貼身內褲,被害人因反抗而與張爆發肢體衝突及拉扯,2 人因而一同摔落在地,「小文」即趁隙拿取手機報警,張女卻趁機以手指插入「小文」陰部,以強暴方式,違反被害人意願,指姦性侵得逞。嗣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 ,被害人表示遭張女性侵害,而查悉上情。

法院審理時,張女以自己遭「小文」打傷,肩頰骨脫臼,且先前車禍全身多處受傷,肺部纖維化,身子虛弱,無力性侵對方。張的委任律師還反指,原告的處女膜外會陰新撕裂傷,不能排除是原告與另一交往的男證人從事性行為所致,並指「小文」於製作警訊筆錄後,未直接前往醫院驗傷,反與該男前往汽車旅館,與一般受害人受害後的情形迥異,要求法官判被告無罪。

不過,「小文」與男性證人皆否認兩人在當天有發生性關係。且醫院驗傷傾向認定被害人的會陰新傷,驗傷時還在流血,不像男性性器官摩擦傷,以手指進入成傷的可能性較高,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法官最後仍依強制性交罪判張有期徒刑4年。


《版主嘀咕時間》

用"強挖"這種字眼來形容,感覺還真的不太舒服...這記者的素質也太@#%&...
(這是題外話,以下才是重點。)

個人實在不懂T這樣"硬來"有什麼意思,快感?還是會有征服感?
面對一個不愛自己的人,光是親吻都覺得噁心了,碰觸私處又能代表什麼嗎?
講白一點,做到手斷了,都不會懷孕了,是要伸張什麼主權?
只能說真的是給自己找難看,自己做賤自己的人格,真心覺得一點都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