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台灣婚姻平權:立專法好過修《民法》。(2017.06.01)
支持台灣婚姻平權立專法好過修《民法》
【文/小枝 郭宏章】
就在5月24日下午4時,隨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而違憲」的釋憲結果出爐,司法院門外和網路上一陣歡欣鼓舞。對於苦等這個結果多年「祁家威們」來說,應該是幸福而難忘的一天。台灣也由此成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亞洲第一家。
號稱「台灣首位公開出櫃男同志」的祁家威,從1986年開始爭取同性婚姻權益,期間曾向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請願、內政部和法務部請願未果,又三度申請與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從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異議、抗告到釋憲等長達30多年的同性婚姻平權請願。這一訴求在台灣飽受爭議,在憲政架構下,反對與支持同婚的拉鋸戰,藉由媒體和政客熱炒,成為一個極度撕裂的政治話題。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台北市政府、祁家威的同性婚姻釋憲,所公佈結果認為,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兩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人民平等權的保障,法務部應在2年內研擬修法,保障同性婚姻。此一釋憲結果認定「同性婚姻」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為同性戀群體之個人權益保障打開一扇「門」,成為全亞洲第一個有利於同性婚姻的釋憲案。
總統府隨即表態,法律必須保障所有人民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依據憲政體制,大法官作出的解釋文,有拘束全國人民及其各級機關的效力;其次,請行政部門後續依照釋憲結果,並綜合各界意見,儘速提出具體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務必要如期完成三讀。
我們應該為文明社會的寬容與進步感到欣慰。人類社會曾經存在各種歧視,即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因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特質而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如種族、性別、病殘的歧視,不一而足。
然而,天賦人權,被歧視者何辜?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人人得有自我選擇價值觀念和生存方式的自由,和免於被歧視的正當權利,包括自由選擇伴侶而免於受歧視的權利。而事實上,人類社會也不斷地沿著消除歧視、更加包容的道路上前進。過去政府以「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欲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為由拒絕祁家威的請求,而今即使再保守的政府,恐怕也不會以此回應公眾。
在今天這個日益民主、多元、開放的社會,針對婚姻平權問題,我們應當抱持開放且支持的態度,同志婚姻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必須得到法律保障,以免於多數人的暴力恐懼甚於暴力本身。
當然,反對同志婚姻的觀點,也不應該被視為社會的反動力量。面對在此問題上持相反態度的群體,我們能理解他們的焦慮,也應考慮其焦慮之處。但在現實條件下,對於同性戀這樣並非大多數的價值觀,一旦被標籤為進步的象徵,並被認為是唯一的政治正確,可能造成沉默的多數,給社會帶來不必要的撕裂與爭論,有違自由的本質。
對於台灣而言,是否應該另行制定同性婚姻專門法,或只是修正《民法》,有鑑於社會對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存在爭議,預期未來修法或立法過程仍存在極大的爭議。我們認為,考慮到社會對同婚的認識存在著巨大落差,最好應該透過立專法的方式,既保護同婚,同時又不侵犯反同婚者的權益。如果因為修改現行《民法》而再引發社會撕裂與抗議,是沒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