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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解放同婚,律師指民法面臨大翻修。(2017.05.25)
2017-05-25 14:4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昨做出748號釋憲案,宣告民法限制同婚牴觸憲法平等權、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對此,有律師憂心民法將面臨大修,衝擊親屬、家庭、人倫秩序,律師廖乃慶舉例指出,民法婚生推定與否認的規定,前提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的事實上,因此同性婚姻若要適用婚生推定規定,未來可能要從根本上修改制度。
廖乃慶指出,民法99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但同性婚姻在認定「不能人道」上,應做何解釋?恐須重新探討定義。
廖乃慶又指,民法看定子女的「受胎期間」,是從出生日期往前回溯181天至302天,從而推定婚生或非婚生子女,而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中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不是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廖乃慶據此提出三問:未來施行同性可結婚之後,如果是女女結婚,一方受胎期間所生的子女,則一定不是另一半的「親生子女」,要如何推定是不是婚生子女?
如果該子女長大後,對於生母的另一半提告否認婚生推定,這樣是否對生母的另一半不公平?或是生母的另一半,對該子女提訴否認婚生推定,日後是否對於身分關係的安定或是子女權益有影響?不無疑問。
至於刑法通姦罪,廖乃慶認為,此罪的「性器接合」要件,在同性間不會成立,但其實在同婚通過後不會有影響,一男一女的夫妻若外遇對象是同性,並不會構成通姦,因此即便是男男或女女結婚,而外遇對象是同性,也一樣不會構成通姦,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