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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弘專欄:​​恐同否閉兒、人權大障礙。(2017.05.25)

林青弘專欄:​​恐同否閉兒 人權大障礙

大法官昨釋憲宣告《民法》禁止同性結婚違憲。資料照片

林青弘/自由作家拜讀《蘋果日報》刊載裘佩恩律師所著《這種亞洲第一真的好嗎》之投書內容(下稱裘文),令人擔憂者,不僅僅在於裘律師對於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主觀詮釋,更讓人感嘆觀念交流發生否閉兒(phobia)現象,反對同婚是外在表現,這些外在表現卻是反同婚者,集體反射內在的無限恐同、否定同性性行為、閉關反動的綜合表現。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揭櫫「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意旨,認定同性婚姻制度係「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此基礎上,不涉及「群婚」,亦無「近親婚」。同婚與異婚之差別僅在於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二人永久結合關係是否為相同或不同性別,現行法對於異性婚姻禁止「群婚」、「近親婚」,亦同等適用於同性婚姻,裘文不解箇中道理,有愧律師用法之職責。其次,裘文將婚姻制度要件設為「共同生活,生養後代」,不符合現行《民法》規定,現行法即使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但婚姻有效條件或撤銷理由未包含「未生育、不能生育」,大法官解釋文亦有著述理由敘明(按:參見解釋摘要之解釋理由書第8點),同婚家庭只是不能自然生育,至於養育功能未與異婚家庭有明顯不同或功能不足,是以見證「生養後代」此一婚姻要件,純粹是裘律師個人主觀看法。第三,裘文提及多數人民與公投結果,若與大法官釋憲意旨不同,將如何處理之問題。裘律師應該詳讀司法院所公布的解釋摘要或是11頁PDF檔的748號解釋(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大法官指出:「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足見同性性傾向者在政治上為少數且弱勢,如經公投或其他一般民主程序,勢難扭轉與改變現有在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因此,公投與多數意見即使不接受同性婚姻,基於尊重大法官職權與恪遵《憲法》的法律人義務與使命,裘律師應該區別個人主觀選擇與法律價值的不同,法律應該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裘律師個人可以不接受同性婚姻,但在法律上,不能不重視同性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同婚平權是人權議題,自無適用民主多數原則,不能數人頭、比拳頭,故意忽略少數人在法律上應享有的保障。至於性平教育、通姦除罪化、反對同婚的言論自由、人工生殖、代理孕母等等衍生問題,這是政府應該做的工作與課題,等待全民一起努力與調適。裘文所透露的焦慮,就是「恐同否閉兒」(homophobia)症候群,猶如美國當年黑白平權法制化,起先之時,黑人不敢坐在公車前座、白人集體抵制等等「否閉兒」症候群現象陸續出現。長年累月以異性婚姻為主宰的性教育制度,現在面對同婚合法化,當然需要調適與退讓,性教育不能再由異性性交觀點獨占,這對於傳統異性戀人士來說,必是習慣、觀念與意識形態上的衝擊。同婚合法化未必引導出通姦除罪化,若是「通姦」構成要件修法改變,只要配偶與他人發生性交關係即構成「通姦」或「相姦」,罪刑無須除罪化,這是刑事政策的檢討,不礙於大法官肯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異性婚姻適用「擬制血親」,至於異婚與同婚在法律上的不等適用為何,這是立法者的挑戰,也是社會意識、人權價值,繼續往前推進的關鍵。政黨輪替不能改變大法官既定的視線與釋憲,裘律師呼籲選票力量之展現,這是政治上的多數霸權思想,企圖以數人頭方式,強制剝奪同婚的自由與平等。法律人有此「政治霸凌」思想,實在遺憾枉然。同婚合法化不會改變異婚體制與家庭價值,大法官肯認同性性傾向者走入婚姻制度,異婚與同婚皆能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磐石。釋字第748號解釋末段指出:「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是以跨性別等多元性別之婚姻,未在釋憲範圍內,法律上的性別認定仍然只有男與女,而非特設第三性或無性別。性別的法秩序,仍有衡常與固定,同婚合法化不能污名成人獸交、性濫交,僅是相同性別的兩人身分關係。反同婚者的人權教育不能等,恐同否閉兒的症候群,只是反映他們反改革的固執抗拒。反同婚者繼續堅持婚姻制度由異性壟斷專享,「異婚至上」的霸道與本位,才是同婚合法化在社會變遷上,最大的公敵與障礙。【即時論壇徵稿】你對新聞是否有想法不吐不快?本報特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字為度,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