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5 09:26:07→☆ 魅格格 ★←

誰說喜歡異性才是自然?(卡維波)


【前言】

誰說喜歡異性才是自然

卡維波


 1. 誰說喜歡異性才是自然――歧視同性戀

    我們的社會對同性戀有著種種不正確的認識,比如很多人以為男同性戀就是娘娘腔的男人,女同性戀就是男性化的女人,或者以為同性戀都是由荷爾蒙失調的生理問題所造成的。或者以為同性戀就是一種心理病態,同性戀者的心理人格是不健康的,或者以為同性戀只是一小撮愛好文藝者所特有的變態嗜好。最可笑的誤解,是以為同性戀係一種不良習慣,當事人是可以戒除或改正這種習慣的,所以只要向同性戀者曉以陰陽自然相配的大義,要他們拿出決心與毅力來,就可以克服同性戀這種習慣。凡持這種看法的人,應當想想看,一個異性戀者可不可能由決心和毅力的努力,變成同性戀者?

    同性戀者如果心理不健康,多是因為社會的壓力和歧視所致,同性戀本身,和異性戀一樣,是不會導致人格異常的。

同性戀既自然又正常

    對同性戀有不少膚淺的反對理由,本文只提出一個最常見的理由來討論。常常有人說,同性戀不自然。「自然」通常有兩種意思:如果說「自然」意指統計的常態分配,那麼說同性戀不自然,就是指大部分人是異性戀者,而同性戀者是少數人的意思。在這個意思下,也可以說異性戀者是正常的,同性戀是不正常的;不過這裏的正常,並不指心理病態與否,只是代表大多數而已。

    在這個意思下的自然(正常),實在不是構成反對同性戀的理由,因為在一個瘋人國裏,瘋子佔了大多數,因此瘋子是自然而且正常的,可是我們有什麼理由反對不瘋的人呢只是因為他們是少數嗎殘障者在我們的社會也是少數,我們有埋由反對他們嗎以前的社會裏,文盲是多數,我們要因此反對識字嗎

   自然」還有一個意思,是與「人工」或「人為」相對的。這個意思的「自然」,和「原始」「天生」的意思差不多。這種用法下的「自然」,通常讓人很難決定一個東西是否為自然。例如說,比起蠟製的水果,人工配育的水果是自然的,但既然是人工配種,能稱為「自然」嗎對同性戀者而言,喜歡同性是自然的;對異性戀者而言,喜歡異性是自然的;可是對人而言,我們有什麼根據說,一個人喜歡異性才是自然喜歡同性就是不自然我們不能說因為大多數人都是異性戀,所以異性戀是自然的。因為如果說一個社會中大部分初生嬰兒都會夭折,或者大部分人都因空氣污染而有呼吸器官的毛病,我們能說嬰兒早夭或呼吸器官有毛病是自然的嗎我們頂多能說,若要人順其自然,有的人會自然而然的成為同性戀,有的人則成為異性戀。

使用相似的推理方式,我們也可以對「同性戀是不正常的」這一說法得到相似結論。

    剛才我們已經顯示了,「同性戀是不自然的」這一說法,如果意指的是「同性戀是少數」,當然可以成立,只是我們不能因此反對同性戀,說同性戀是壞的,不好的;因為少數不見得是壞的,當政者總是少數,不能因此說他們都是壞人。另一方面,如果說「同性戀是不自然的」意指的是同性戀不是「順其自然」的產物,我們發現這個講法不能成立。但是讓我們在這裏姑且假定,這個講法可以成立,本文要進一步證明:縱使我們假設同性戀不是順其自然,我們也得不出「同性戀是不好的或不應該的」這個結論。

即使同性戀不合乎自然,也並非不好

    人類的文明基本上可以說就是違反自然的產物,比如自然的人都有雜交傾向在蒙昧時代,人類都是群婚制的,所以一夫一妻制就不是順其自然的。隨著文明的發展,人類一直在克服其各種自然的生物傾向,有時候,越是不自然越被我們所珍視推崇;比如人都有求生的自然本能,但捨生的人常被我們讚揚;又比如人有饑、渴、性的自然需要,但禁慾的僧侶卸被認為德性高超,由此可見,不自然絕不代表不應該或不好,相反的,順其自然也不一定就是好的或應該的。所以縱使同性戀不是順其自然,也不一定就是不應該或不好。 

    蘇格拉底那個時代的哲人們,都認為異性戀是比較低級形式的性愛,而認為同性戀才是較理性、重智慧的萬物之靈所應具有的性愛。因此對蘇格拉底等人而言,接近禽獸的異性戀才是不好的。當然我們可以不接受這種看法,但我們似乎沒有理由斷言,未來的人類社會不會接受這種看法。

    我們相信,武斷地說未來社會將永遠是異性戀的社會,是一種對歷史傲慢的態度,未來的社會,可能是異性戀的、同性戀的、雙性戀的、或者同性戀與異性戀並行的社會,這不是我們今天就可以預見的。

    (也許有人認為,因為繁殖後代的問題,同性戀社會永遠不曾在人類史上出現,但是照人工受孕的科技發展現況來看,這完全不是問題。)

    總之,我們實在得不出「同性戀是不好的或不應該的」這個結論,因此,一個人若是同性戀完全不表示此人的道德有什麼問題。固然同性戀中的確有道德的敗類,亦有超越道德的高士(如竹林七賢),但也有品德操守均可稱為聖人者(如蘇格拉底)。一個同性戀者,可以同時是個誠信仁愛、守禮重義、忠於職責、有守有為、堅毅果敢…等等的人,我們相信沒有證據可以顯示,同性戀「一定」造成道德的敗壞。

    從以上看來,對同性戀的歧視,並沒有理性的根據,因為同性戀者並不一定就是道德有問題的人,同時同性戀並不是不好或不應該的。

    歧視同性戀的問題,在我們的社會之所以尚非嚴重的問題,是因為大部分同性戀者都沒有公開表示自已的傾向,因此也就沒有引起爭論。比如說,我們因為還沒有老師自承為同性戀,所以就沒有「校方可否因老師係同性戀而解聘她()」的問題。

愛滋病是同性懋的天註嗎?

    最後讓我們討論一個和同性戀有關的熱門話題,就是「後天性免疫失效症」或愛滋病(AIDS)。雖然我們對這個病的性質,所知不多,但據統計,很多得此病的,都是男同性戀。我們是否能因此推論說:.男同性戀是不好的,不應該的呢?

    首先我們必須要澄清的是,免疫失效症有害於人們的,是身體的健康,而非道德的操守。所以從「得此病者多係男同性戀」此一事實,我們得不出「男同性戀是道德的不應該或道德的不善良」這樣的結論。

其次,由於不是所有男同性戀都得到此病,所以此病可能和部分男同性戀的性愛方式有關,因此我們只能結論說,某種性愛方式對健康是不好的。這也不能構成我們對所有同性戀歧視的理由。

    即使我們假定所有男同性戀都會得此病,我們也只能得出「男同性戀有害身體健康」這樣的結論。可是我們可以用這個理由來歧視男同性戀嗎?政府可以用這個理由來解聘男同性戀的公務員嗎如果可以,那麼政府也應該解僱抽煙的公務員,不做運動的公務員…等等。因為抽煙,不做運動……等等,都有害健康。如果我們的社會這麼重視身體健康,我們應當先把噪音、空氣污染、水污染、不潔飲食等問題,先解決才對。

  如果後天免疫失效症是傳染性的,如果異性戀者也可能因與患此病的人接觸而染病,那麼我們當然應該像處理所有危險傳染病一樣,隔離患病的人,但我們卸沒有理由歧視患病的人:就好像我們有很好的理由隔離霍亂患者,但我們劫沒有理由歧視他。不過就算我們有理由歧視患病的同性戀者,我們也沒有理由歧視所有的男同性戀者,因為異性戀者也有可能患很危險的傳染病(如梅毒亦可能由普通接觸而傳染),我們不能因此歧視所有異性戀者。或許有人說,所有的男同性戀者都會得此病,因此我們有理由歧視他們全體。不過至今仍沒有證據顯示男同性戀者都會得此病,相反的,一般均相信,不發生性關係的男同性戀者,千會得此病,所以這個說法不能成立。

    或有人說,後天免疫失效症或愛滋病不是一種普通的性病,而是一種可怕的絕症,迄今無藥可救,幾乎可說是「天譴」。

    可是從性病的歷史來看,幾乎每一種性病剛出現時,都是可怕的絕症,也都被衛道人士稱為「天譴」。即使今天,像「疤疹」這樣的性病,也尚未找到有效的治癒法。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歧視異性戀者。對任何一種可怕的疾病(如癌症),我們都應儘速的投入更多的社會資源,以便早日找到治療方法,而不是去歧視得病的人。對於愛滋病,亦當如此。

    總之,後天免疫失效症亦不能改變我們先前的結論,所以一般人對同性戀的歧視,只是情緒上的反應,沒有理性的根據。

    如果有人不管上面的說理,仍然堅持同性戀不是件好事,他們仍然沒有理由歧視台灣社會中的同性戀。因為同性戀者並不是自願做同性戀,由於社會的壓力和歧視,他們並不喜歡自己身為同性戀,如果他們有可能做異性戀,他們自會樂於做異性戀的,但是他們實在沒有選擇:我們不應該歧視沒有選擇的人這就像:沒有殘障人士自願殘障,但他們沒有選擇,我們即使可以說,殘障本身不是件好事,但也沒有理由歧視殘障人士,這個道理是很明顯的

2.  我們都是這樣被壓迫的──性偏好解放

性偏好壓迫

    近年來我們常聽見這樣的自由派論調:「只要同性戀者不妨礙別人,我們應當學習去容忍她們或他們。」

    這種自由派的論調聽起來不錯,但卻掩蓋了一項極重要的事實,亦即,這個社會存在著「性偏好壓迫」。

    首先要解釋一下「性偏好」是什麼意思。

    性偏好就是對性愛對象的性別偏好,比如,有人偏好異性,有人偏好同性……等等。性偏好一共有二一種型態: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

  什麼又是「性偏好壓迫」呢

    在我們的現實世界中,性偏好壓迫就是異性戀團體或社群(community)對同性戀團體的宰制。(為簡單計,雙性戀的問題暫不考慮,但是雙性戀絕不能被他約為異性戀和或同性戀。)

    正是由於這種宰制關係,多數人才被塑造為異性戀者,而且被剝奪了選擇其他性偏好的機會,在這個意義上,異性戀也受到性偏好壓迫。但是無疑地,異性戀對同性戀的宰制才是同性戀的利益無法實現、受到壓迫的最大原因。那麼同性戀的利益是什麼呢?

同性懋的個人利益

    若談的是個人利益,按流行的說法,就是實現自己的人生計劃,這包括了自我實現,與取得達到此目標所需的物質條件。可是很明顯的,同性戀者的自我實現,必須以積極地肯定自己的性偏好為前提,不必在公眾面前隱瞞自己的性偏好,或覺得自己的性偏好「不正常」、「不自然」或「見不得人」。可是任何在異性戀社會中積極肯定自我的同性戀,都會變成「邊際人」,被社會「邊緣化」――如果他運氣夠好,未遭迫害的話。不用說,一個邊際人是不能實現什麼人生計劃的。

    當然,在某些情形下,異性戀社會也會允許少數同性戀者實現她們的人生計劃,但是這類人生計劃都不曾擾亂宰制秩序的。例如,如果某個同性戀者的人計劃是要成為人們眼中的小丑怪物、名中性歌星,那麼她的計劃是可能得到實現的。但是如果地想成為總統,就算沒有別人比得上地做總統之才幹,只要地公開且正面的肯定她的性偏好,她就不可能做上總統。為什麼多數人不可能擁護一個公開的同性戀者真正的原因倒不在於多數人是異性戀者,因為即使多數人不是禿頭或近視,他們還是可能擁護一個禿頭或近視的總統。真正的原因是,異性戀是宰制者,他們不會選一個受制者(被宰制者)去統治他們。因這樣一來,宰制秩序就受到擾亂。

    所以要保證宰制秩序,就必須儘量使同性戀在各種權力關係中處於被宰制地位。可是有什麼樣的保證使同性戀者不變成宰制者呢這個保證來自異性戀利用國家的意識形態機器(教育、媒體傳播),把他們自己的性偏好描繪成唯一的規範,即,異性戀是好的、善的、非變態的、引以為榮為傲的、做為榜樣的、正經的、正常的、自然的……等等。這種「異性戀是唯一模範」的意理,充斥在我們眼所見,其所聽的世界中,不僅在教科書,大眾傳播、語主目之中,而在幾乎一切社會實踐之中。只要人一生下來,她就陷入這重重的意識形態大網之中,她就會覺得同性戀「一些定有點不對」、「不能做為聖人榜樣」……。在這種情形下,一個積極且正面肯定自己的同性戀就沒法不受歧視,也很難實現自己的人生計劃。

同性戀的集體利益

  同性戀的集體利益也一樣受到壓迫,無法實現。這個集體利益當然就是同性戀社群的持續發展與擴張、它對社會資源與權力的不斷獲取,亦即,克服異性戀的宰制。

  同性戀集體利益無法實現,其障礙主要來自社會中的壓迫制度--父權制度與核心家庭(一夫一妻)。這兩個制度在性壓抑、性別壓迫、性偏好壓迫等許多宰制關係士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也因此是件解放、婦女解放、同性戀解放等運動必須共同克服的壓迫制度。

    父權制度與一夫一妻制,使同性戀無法追求合法的婚姻、家庭、子女關係,被排斥於社會主流之外,沒有辦法延續同性戀的理想與實踐到下一代去,也無法擴大同性戀社區,以家庭教育與社區教育培養下一代的同性戀偏好。(但父母是否有權塑造子女的性偏好呢撇開親子的宰制關係不談,我想同性戀團體的短期目標,當然是形成自己的家庭,進而形成自己的社區,並且塑造自己子女的性偏好,正如同異性戀者一直做的一樣。)

同性懋可以有自己的子女

  寫到這裡,有些不常反思的讀者可能會問:「同性戀怎能有自己的子女呢?」這類讀者親身所體驗到的經驗是,同性戀無法有自己的子女:這類讀者把一些歷史性的事物永恆化了,以為她所生長的家庭形式是一直存在的,也將在未來永存:或者以為她所生長的家庭形式是最合理的家庭形式,所以應當永遠保存。但在歷史上產生的核心家庭(一夫一妻制)已經出現衰落的跡象,它們遲早也要在歷史上消滅,永恆化的建制只是宰制者的幻夢(詳參《無父母?―親屬關係的歷史性》)。的確,如果我們不預設一夫一妻家庭,那麼設想同性戀有自己的子女又有什麼困難呢一旦我們看到親屬關係的歷史性即,某人是否為我「自己的子女」,向來是「社會歷史」條件所決定,而非「血緣遺傳」所決定――也就明白同性戀當然可以有自己的子女。同性戀的家庭形式當然不必然是一夫一妻:我們可以輕易想像,多個同性戀與雙性戀者合組一個家庭,這樣的家庭形式甚至不必靠任何「胚胎移植」、「借腹生子」,也可以繁殖後代。問題是法律容不容許這類家庭的存在與推廣?

  當然法律問題並非問題的全部。現時關於婚姻、家庭、親屬方面的法律規定,基本土是異性戀的意志表現,是壓迫同性戀的工具。同性戀縱使生存於法律的隙縫間,也只能以「邊緣人」、「次文化團體」的姿態出現,同性戀的家庭形式仍會被主流所排斥。所以,修改歧視同性戀的法律、保障同性戀的權益……這些法律改良的爭取行動,永遠只是「性偏好解放」的一小步而已。

性偏好解放

   現在可以指出的是,與性偏好壓迫相對的「性偏好解放」之意義就是:性愛是一種和性別無關的人際關係。

    在性別壓迫的社會中,人際關係都打上性別的烙印,差別只在於性別烙印的深淺程度。比如「鄰居」這個人際關係和性別的關係就較淺。此外,同學、同事、師生、夫妻、朋友、情人、相識等等則和性別有或深或淺的關係。

    性偏好解放運動追求的是一個新的社會(結構、分工),在這新社會中,人際關係中的性交與戀愛,和性別完全沒有關係。性交與戀愛對象是有陽具的或有陰核的差異,完全沒有重要的含意。但是這同時也意味著,在這個新社會中,不存在著性別壓迫:因此,布終極目標上,性別解放與性偏好解放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婦女解放(性別解放)和同性戀解放兩者必然在運動上會產生密切的結盟關係,或必然有共同一元化的策略,因為出標即使相似的集團也會因為所處的位置不同,而有不同的利益落差,因此可能有不同的實踐策略。 

3.  你,也有同性戀

  第六屆國際愛滋病會議於一九九O年六月二十日在舊金山召開,同性戀者組織起來的大遊行,再度使一些不常見到的畫面,闖入了以異性戀者為預設觀眾的大眾媒體,也使得一些人沾沾自喜地慶幸:「中國人就是不一樣,我們就沒有麼難看的行為,即使有同性戀,也是極少數有毛病的人而已。」

    如果中國人「看起來」比較少同性戀者,那絕不是因為我們道德比較高尚或心理比較正常:事實上,那是因為我們通常透過一些被中國社會民俗認可的行為模式,來滿足(發洩)我們每個人都有的同性戀情感需要。換句話說,我們所做的許多行為基本土是出於同性戀的情感,只不過在此間的情境中不被算為同性戀,所以尚未引人側目。

    比方說,最明顯的女性與女性挽手,男性與男性勾肩等常見現象,我們當成親暱友情的表現,但是在其他同性戀運動已有長足進展的國家中,這些行為已被顯示為同性戀情感的直接記號。即使沒有身體的接觸,同性朋友間心理上的依賴感與親密感也是同性戀情感的流露,更不用提兄弟之間與姐妹之間的手足情誼了。

    這些例子所顯示的是同性戀情感的普及性及多樣性,正是因為我們的社會容許(甚至常常高舉)某些同性關係及行為模式的存在,因此大部分人的同性戀傾向得以被置換(displace)成「友情」、「手足之情」、「同志之情」等等所謂「正常」的情感表現,而得以在不受譴責的情況下繼續發展其同性戀情感,也因此對於那些追求解放的同性戀者所發動的運動,缺乏反省後的同情性支持。

    同性戀情感被置換的程度及形式因其所在的歷史社會條件而不同。在同性戀運動逐步開展的西方國家中,由於抗爭而形成的高度自覺和自我身分的認同,使得同性戀者強烈要求自主權,拒絕繼續打混仗,他們因而揭露某些常見的行為模式為自身的群體記號;同樣的,反對同性戀解放的人士為突顯自身的「正常」,也會刻意避開那些行為(如同性牽手、同性親近、褲袋中放置露出一角的紅手帕等等),以示與同性戀者有別,並把那些行為劃為病態或邪惡。

    這麼說來,中國社會「看起來」比較少同性戀者,只不過顯示我們的同性戀運動尚未開展,同性戀者尚未「收復失土」,尚未暴露人際關係中處處可見的同性戀情感,尚未向世界宣告:「同性戀行為(例如牽手、勾肩搭背)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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