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婚姻平權:修民法、立專法一次看懂。(2016.12.24)
作者:程晏鈴 2016-12-24 Web Only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將在下周一再次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挺同與反同團體也預告將上街集結,在立專法與修民法的光譜間,到底存在什麼樣的差異,衝突的背後,贊成與反對的理由又是什麼?
經過兩場修法公聽會,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下周一(12/26)將再次審查與「婚姻平權」相關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也預告要集體罷工,不出席委員會進行表決。在此同時,挺同婚與反同婚團體更各自申請好路權,準備當天在場外大規模集結。
早在首場修法公聽會後,護家盟等反同團體即要求應另立專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提出「專法是選項之一」,引起挺同團體激烈反彈,更成為12月10日25萬人上凱道的導火線之一。形成挺同團體高喊「民法不修,歧視不休」,堅決修民法;另一邊卻堅決表達同性與異性婚姻間的差異,要求另立專法,追求社會共識。
事實上,現在並沒有實際的專法細節可供討論,「我也想討論阿,但就是沒人要提案,」國民黨立委許毓仁無奈地說。在修民法與立專法間,贊同與反對的理由是什麼?
修民法 四版本差在哪?
在目前進入委員會的四種版本中,尤美女、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和日前才連署草案的民進黨立委蔡易餘,都從修改民法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著手。尤美女坦言,26日若有通過初審並送出委員會的草案,她希望是自己所提版本以及蔡易餘的折衷「專章」版。
「其實修民法跟立專法就像光譜的兩邊,中間有很多選項,」婦女新知董事、律師林實芳坦言,挺同團體最支持尤美女的版本,「因為是比較位在光譜中間的版本。」她口中的「光譜中間」,是指能夠同時保障同志權益,更動法律與影響幅度最小。
尤美女、時代力量、許毓仁的版本都是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雙方當事人」,以及「同性配偶、雙親亦適用民法中有關配偶、父母之權利義務」。在收領養子女部分則加上不得以性傾向等因素拒絕。
林實芳指出,尤美女版本彈性較大,透過在民法通則增訂第971-1條「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並排除民法第1063條關於婚生推定與婚生否認相關條文,除了避免處理婚生推定等爭議,也避免改動整部民法的親屬稱謂。
許毓仁 時代力量 改動稱謂
許毓仁和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版本,和尤美女版的關鍵差異,是大量將民法中總計81條性別相異用詞改動為中性用詞,例如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夫妻財產改為婚姻財產、祖父母改為二等親直系血親尊親屬等。
許毓仁坦言,他在26日將提出臨時動議,把民法的稱謂改為「夫妻或配偶」、「夫妻或雙方」等,以平息反同方的怒火。
蔡易餘 新增民法專章引發不滿
和原本三個版本最不同的,就屬蔡易餘的版本。這版本在民法親屬篇新增第七章「同性婚姻」,將引起爭議的972條修正條文以及尤美女版本中新增的971-1都搬到「同性婚姻章」。
不願具名的律師指出,蔡易餘的版本是企圖兩面討好,最為折衷與妥協的版本。他在第七章新增民法第1137-2條關於同性婚姻的父母子女監護與撫養權利上,寫著同性婚姻準用本法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讓挺同團體激動發出聲明,指出一旦通過「準用」、而非「適用」,同性婚姻可能被大眾或司法體系視為「準婚姻/類婚姻」,最終無法獲得與異性婚姻同樣的權益。
更有人質疑,將同性婚姻放在民法專章,似乎刻意區隔出「婚姻」意指異性戀婚姻、「同性婚姻」則屬同性戀者,也無法確定法律效力等同民法通則(比較表請見表一)。
為什麼立專法
但這些法律不只是字面上的更動,更牽涉台灣社會價值觀的巨大差異。
反對修民法、支持立專法的聲音也不能忽視。住在台中的家庭主婦張小姐認為,同性婚姻跟自己從小到大的認知不同,本來就應該是一男一女組成家庭,跟天地萬物都是一公一母一樣自然,若自己的小孩是同志,恐怕會很難接受。
事實上,若排除最常被討論的「違反家庭價值」或宗教、道德等理由,最常被討論反對修民法,要立專法的原因,就是同性婚姻收領養孩子可能產生的影響。
修法過於草率 不宜貿然通過
另外,支持立專法的一方也認為現在提出的民法修正草案不夠完整,一旦貿然實行會有負面影響,應該採取漸進式地修法,直到取得社會共識,再轉移到民法。
「目前的版本,以為僅修改民法二條就宣示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建構,沒有針對同性婚姻特殊性增訂實質內容,也沒有相關配套,」鍾宛蓉事務所律師鍾宛蓉認為,現在修法草案密度不夠,修改民法之外,連帶需要修正家事事件法、人工生殖法、婚生保健法、刑法、國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律,還得討論是否代理孕母合法化,而整部民法奠基在異性婚姻的基礎上,同性婚姻很難適用,執行上更是困難重重。
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難認定 專法試辦可行再說
特別在父、子女關係的界定上,鍾宛蓉認為同性婚姻比異性婚姻更為複雜。她舉例,因為異性婚姻中「父母婚姻關係」、「父母子女血緣關係」和「母親懷胎關係」大多一致,所以民法選擇保障「婚姻關係」,用「婚姻關係」定義子女法律上的父母關係,也就是所謂的婚生推定。
但同性婚姻中,同性伴侶的「父母婚姻關係」與「父母子女血緣關係」、「血緣關係」與「懷胎關係」可能不一致。
「法律還是得選擇保障婚姻關係嗎?」她認為,民法修正草案也必須明確規範並做出選擇,若過於草率,同志權益還是很難受到保障。
下一代幸福聯盟家長代表曾獻瑩也認為,同志權益需要保障,但因為許多制度建立在異性戀婚姻體制上,不應該直接動到牽涉範圍極廣的民法。公開支持另立專法的碩恩法律事務所律師裘佩恩在公聽會時提到,全世界通過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的國家,幾乎都經過立法的過渡時期,沒有修改民法然後一步到位。
民法中收出養不得歧視 引發憂慮
在支持立專法者中,也有人認為這四種版本都不適合台灣的實務狀況。台大研究生李怡芳曾有社工實務經驗,她指出尤美女和許毓仁版本,新增法院和媒合機構在收出養程序中不能有歧視,等於限制法官為未成年兒童的最佳利益作判斷。「收出養本來就須考量小孩的最佳利益,」她也坦言,法院在裁定收養申請案時,的確傾向將同志伴侶的申請案件排在較後面。
鍾宛蓉強調,法院過去在親權裁定時認同「幼兒隨母」,這不算是性別歧視,而且「待收養兒童的人權」比「成年同志的人權」更需要受法律保障。
針對這樣的說法,「收領養子女是我們最不擔心的部分,」尤美女堅定地說。她分析現在收領養的制度已經非常完善且嚴謹,收養前必須先試養六個月,社工須訪視了解互動關係,法院指定程序監理人,綜合之後再報告給法院裁定,「如果社工跟監理人都說適合,但法官卻不願意讓同性婚姻收養,就是歧視。」
反對立專法 同志要拿回缺少的權益
在主張立專法派強調漸進式修法以補現行民法的疏漏時,反對專法派所持的關鍵理由是「保障同志平等的權益」。「婚姻平權重點就是讓同志覺得自己是平等的;權利義務的保障也要跟異性戀一樣,」林實芳說,訂定專法,就是預設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有所不同。
她分析,如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相關的權益保障法律,是在基本權利之外以特別法去額外保障其權益,而同性婚姻在基本權益上已經缺少可以結婚這個選項,與原住民或是身心障礙者在同一個基礎上往上疊加的邏輯不同。
許毓仁也說,不需要再立特別法,因為同性婚姻是人權,保障人權是普世價值。他更以德國同性伴侶法為例,說明設立專法等同差異性立法,將產生很多社會性問題,即使是德國同性伴侶法允許同志伴侶登記,但對於婚姻的權利義務仍多加限制,光是在德國最高法院就有300多件案件在訴訟中。事實上,德國聯邦憲法法官蘇珊貝爾到台灣時,也建議台灣不要迂迴繞道《同性伴侶法》,應直接承認婚姻平權。
此外,很多人說不該為了少數修法,「少數就用基本法保障阿,所以幹嘛另外立法?」他反問。尤美女也強調,專法掛一漏萬,限制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且伴侶不等於配偶,權利義務也會有所限制,同志不應該再接受打折的專法。
另一個反對專法的理由,同樣牽涉收養子女的問題。林實芳分析,台灣法律不開放單身女性做人工生殖,必須是不孕夫妻,也就是有婚姻關係才可以成為法定父母,而法律上關於收養的規定是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是兩個人的養子女,除非有婚姻關係,這樣的狀況導致許多同志沒有辦法成為子女的監護人。
至於專法與修民法之間的比較,「法律應該是最低道德標準規範,還是彰顯社會價值?」許毓仁語重心長說,26日的初審是台灣在婚姻平權史上很大的一步,全世界都在等著看台灣怎麼處理這個議題。
「民主社會可貴的是有選擇權,可以自由平等表達他的愛跟感情,可以跟相愛的人結合在一起,而不是由一群人判定你值不值得被愛,」尤美女說。
針對26日的法案審查,林實芳認為這意味著婚姻平權法的草案可以進入細節討論,端看哪個版本能達到爭議最小,保障最多權益。不管是支持修民法或是專法,26日都將是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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