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台灣社會為了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問題鬧得雞犬不寧。無論在示威遊行的街道上或是微媒體半公開的臉書上信息上,這個議題引起大家諸多討論,甚至是發生朋友之間因為立場不同而來的相互撻伐。

同志是否可以相愛?能不能有性行為?是否是社會可以接受的道德?這樣的問題已經有太多在宗教以及道德標準上的辯論,我在這篇文章中不想多談。我在這裡想要談的是同志要求他們的婚姻要法制化,既然要求婚姻保障了,自然也有能不能有孩子的問題。我想試著從教育學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

同性配偶的孩子與教養

同性伴侶要求婚姻保障,在共組家庭後,也會要求扶養小孩的權利,這個非常的自然-大家都不是這樣長大的?

在這個點上,又引發社會極大的爭議。有不少人可以同意同志因為相愛而結婚,但不覺得他們應該扶養小孩。他們的主要論點在於他們認定兒童生來就有權利享有「爸爸」的愛與「媽媽」的愛。不能在小孩還不能選擇時就剝奪這樣的選擇權。

這個論點自然有很多漏洞。例如說,小孩也沒有選擇要不要被生下來、小孩也沒有選擇自己出生的家庭。有些家庭很窮,有些家庭父母不適任,有些家庭在小孩生下來後就父母離婚…。所以不能因為小孩沒有選擇權(事實上是小孩本來就是被決定的)就認定同性配偶們不能扶養小孩。

然而,如果我們進一步從教育學、兒童教育發展學的角度來檢視,人格發展過程中男性大人與女性大人是否各自扮演了不同而且無法取代的角色?近來網路上就流傳著一篇在澳洲女同性戀家庭長大的女生的自訴(一個澳洲女同性戀家庭出生的小孩:想要有個爸爸,這就是恐同嗎?),認為她從小被剝奪擁有父親的權利,成長中缺少爸爸使她在身份認同上產生困惑,而且「沒有爸爸造成她在成長過程中飽受負面情緒困擾,這些感覺並不是想像出來的」。

我想在這裡先打住,談一下以色列目前的狀況:以色列目前同志家庭約佔全以家庭的1%。所謂的「家庭」自然指的是有小孩的家庭(就像沒有小孩的伴侶出遊不會去訂「家庭房」的意思。),家庭數在2009年達到約18000戶,而這些家庭集中在大都市區,特別是全球同志友善都市的特拉維夫(Tel-Aviv)。而由於同志家庭的數量一直在增加中,以色列的幼教在過去的十年中被迫認真的面對這個問題,討論如何在幼教環境中面對這樣的小孩與家長(同時成長的還有自願成為單親-多數為買精子而受孕的女性)-的單親家庭。

而所有的同性家庭在教養小孩時,一致都得面對到小孩對於「為什麼我沒有媽媽/爸爸?」的疑問,也得質疑同性家庭是否能夠給小孩最健全的成長。

在這裡,大家一樣要面對小孩人格發展的問題與需要!

根據佛洛依德的理論,小孩在四到七歲的性器期 (phallic stage)已能辨別男女的不同,因此產生男女兩種不同人格。男孩會經歷依戀母親而產生與父親的情感衝突。然而父親又比較強大,為了解決「閹割情結」,男孩會認同並效仿父親,他不但在行為方式上獲得了男性化角色,而且也內化了父親的道德標準;而小女生一樣會經歷因為愛戀父親而產生與母親的衝突,到最後產生認同母親與女性的過程。

另外,也有許多教育學或心理學的論文指出在教養小孩之事,父母其實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並且提供了不同的支持與教養方式,這些在在影響小孩對於男女性的認知與認同;更不要說人類是透過互動與相處學習。一男一女的家庭是提供了小孩學習兩性親愛相處與互動。

所以,是的,站在教育學的角度,小孩從小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 other)中,需要包括兩性:「男性」與「女性」。

那麼,同性家庭在教養小孩上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呢(單親家庭一樣有這個問題)?以色列幼教目前的解決方式就是告知同性家庭小孩在發展上的需要,請他們引入另一個性別的成人做為小孩的重要他人,陪伴小孩的成長。例如說,這個人可能是祖父、祖母、外公、外婆,可能是另一性的同性家長,可能是雙親的兄弟姐妹…換言之,小孩認同的女性角色,不一定需要是「媽媽」,小孩認定的男性角色,也不一定需要是「爸爸」。只要這個同性家庭有足夠的社會支持,小家庭不是自絕於社會之外只有三個人,無論是女同志家庭的小孩或男同志家庭的小孩,都可以在雙親的愛之下,一樣有健全的身份認同以及對於男女角色的認知。

去年(2015)六月,科羅拉多丹佛大學(University of Colorado Denver)的吉姆·亞當斯(jimi adams)以及瑞安萊特(Ryan Light)兩位教授在「社會科學研究雜誌」(Social Science Research)中,以最嚴謹,仔細而且可靠的研究方法,發表了「科學共識,法律和同性家庭育兒結果」(Scientific consensus, the law, and same sex parenting outcomes)。

研究中指出:在他大規模收集分析有關於同性家庭的相關研究,在詳細分類與歸納後發現九零年代後全球科學界已經對於同性家庭扶養小孩一事有了共識:成長於同性家庭的小孩與其他類型家庭的小孩並沒有不同(no differences)。「全國(美國)各地的法院都對同性婚姻進行了辯論,而關於同性家庭扶養小孩對於兒童的影響也一直是揮之不去的問題。」亞當斯解釋說。 「所以我想分析過去幾十年的研究結果,以確定研究人員是否就該問題達成共識。我發現大量的證據顯示科學家們同意,同性伴侶的孩子並沒有受到負面影響。」此份研究打破了多年來一般大眾對於同性家庭,以及同性家庭扶養小孩的迷思。

因此,如果孩子一樣受到雙親的愛與照顧、如果雙親有注意到孩子成長的特殊需求,那無論是從基本人權,從情理,從教育學的角度,以及客觀的研究報告,都找不到真正可以反對同性家庭收養小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