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合法路:修民法或立專法?(2016.11.24)
同性婚合法路 修民法或立專法?
2016-11-24 14:08:45 聯合晚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修民法讓同性婚姻合法?還是參考國外經驗訂同性伴侶法較有利?兩種方式皆為保障同性權利,但現行法律採用「夫妻」、「父母」等相關用語共有112種,至少涉及356條法律條文,不是單修完民法就能解決所有問題,仍需完整配套。
支持直接修民法者強調要讓同性婚姻等同一般夫妻,不需另立特別法,以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反對者則認為立特別法無關平等與否,同樣保障同性戀者權益,否則目前的特別法難道都有違平等?法界人士指出,直接修民法或訂特別法那一種對同性戀者較有保障,應檢視的是法案實質內容,不在於法案名稱。
民法是基本法,牽涉甚廣,;此外,像人工生殖法涉及生育問題,更為敏感。以祭祀公業條例為例,同性婚姻不符合民事習慣的「嫁娶婚」或「招贅婚」,將來是否要一併修法?戶籍法部分,身分證背面父母欄位,若承認同性婚姻和收養,欄項須調整。
法界人士指出,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在未來立法上對於彼此間的扶養、照護、財產等規範不會有大太差別,目前較大的歧見可能在子女等第三人權益上,包括國外在同性戀者子女的立法考量上,各國都仍許多不同的立法考量與選擇。
他認為,「伴侶」跟「婚姻」本質上雖不同,但專法的核心價值、理念是保障同性戀者權利,且可避免同性不能結婚的爭議及對現有體制的衝突。
立委欲修法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收養,並把「夫妻」、「父母」改為「配偶(雙方)」、「雙親」,但若直接把親屬編和繼承編中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夫妻是社會多數現象,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
法界人士表示,依現行醫療法規定,「病人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名者,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署手術或麻醉同意書」,「關係人」是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也包括同性伴侶,只要病人口頭確定或簽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