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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到底要不要辦伴侶註記?(2016.03.23)

自由評論
2016-03-23 09:35

◎Jerry

日前友人在照料住院的同性伴侶期間,雖然兩人曾多次向醫院人員聲明彼此為同性伴侶關係,卻仍然遭遇若干未盡友善的情況,包括友人已清楚指出,按照醫療法第63條等相關規範,同性伴侶正是依法得簽署醫療同意書的關係人,但院方卻置之不理並反覆要求連繫病患親屬,身心俱疲的友人當下不禁感嘆:真想立刻去辦伴侶註記。

為此,筆者隨即致電新北市民政局說明前述情形,業管科長當下承諾只要民眾有需求,將速速指派專人前往醫院辦理伴侶註記;另外,經向新北市衛生局反映院方態度後,亦獲業務主管確認,同性伴侶依法屬於得簽署相關同意書的關係人,醫院若有刁難或誤解法令,該局均願意即刻去電或發文協助處理,同時,並錄案擬依台中市之作法,正式函知市內所有醫療院所。

為杜絕就醫同志及其伴侶遭遇不友善的情況,地方民政局與衛生局顯有更進一步合作與改善的空間。(資料照,記者丁偉杰攝)

除了高度肯定新北市政府急民所急勇於任事外,筆者並無意將目前同志群體在社會上所遭遇的不平等不友善,完全歸咎於單一醫院或醫護人員。畢竟,當特定族群的權益已被剝奪多年,期待整個國家制度與社會觀念一夕間改變,是非常不切實際的奢想,因為這明顯需要許多人付出長時間的努力,才有可能達成。以伴侶註記而言,筆者認為是同志平權中的一小步,縱然辦理註記之後,仍可能因醫護人員對法令解釋未盡相同,而有不同處理之方式,但無論如何,同性伴侶至少仍有一項能用以爭取權利的政府書面文件,更何況並非所有醫護人員均對前述醫療法規毫無所悉且對同志採取不友善態度。

為能拋磚引玉,依據本次與新北市連繫的經驗,筆者嘗試建議如下:地方民政與醫政顯有進一步合作的空間,首先,醫療院所人員應知悉同性伴侶屬於醫療法上得簽署同意書的關係人,並確實依法行政。同時,現有八大城市已開放伴侶註記(彰化縣將自4月1日實施),該項註記的相關資訊,包括申辦方式、功用與樣張等,應由民政局提供衛生局,連同醫療法第63、64條與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0218149號等規定,一併發文轄下全體醫療院所遵照辦理,杜絕就醫同志及其伴侶遭遇不友善的情況。

同時,考量目前同性伴侶間之關係,除地方政府受理伴侶註記後核發的公文,並無其他官方證明文件,為避免未曾辦理註記者一旦發生緊急傷病陷入昏迷,其伴侶隨同前往醫院時,將面臨單方說法難以向醫院證明其與病患確實為同性伴侶之困擾,日後醫療院所如遇有病患主動表明其同志身分,應在保護隱私且尊重個人意願的前提下,適時提醒或提出民政局伴侶註記簡介資料供參,甚至在民眾表達有辦理註記意願後,能代為接洽戶政事務所(得參考醫院代向健保署申辦重大傷病證明之模式),必要時則協調專人到院受理,以符合保障民眾權益、簡政便民與落實醫療法令等重要原則。

此外,最新開放伴侶註記的彰化縣,現正處於緊鑼密鼓的籌備階段,其他已累積相當實務經驗的七大城市,應該共同建立分享平台並儘速提供資訊,使彰化縣得以節省時間人力,同時也能更周全地推動該項新制上路,而七大城市亦能藉此平台相互借鑒,進而完善現行做法。至於其他尚未實施伴侶註記的縣市,也能自該平台深入了解伴侶註記的具體內容與實施成效,促使其跟進保障所屬同志住民的權益。

(本文作者服務於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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