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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同性伴侶權益,看法務部的虛偽、霸道和卸責。(2016.04.24)
綠酷隨筆
從同性伴侶權益 看法務部的虛偽、霸道和卸責
總結法務部:可以發威時,就霸道;發不了威時,就卸責;兩者之間,顯露的就是虛偽。(作者王鐘銘提供圖片)
近日法務部的種種荒謬舉措,社會譁然。我要再舉一件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看看法務部多麼虛偽、霸道,又卸責。
事實上政府在各種部門都有對同性伴侶的歧視,造成權益受損。例如,在監所裡,受刑人會客和發信的對象有限制,不包含同性伴侶,返家探親、眷屬同住、電話接見等會面權利也都限於矯正署所定義的親屬,不包含同性伴侶。
因此,就在法務部在立院的大言不慚後沒多久,為了入獄能順利跟我男友通信並且讓他可以來看我,我行文到法務部,要求法務部檢視矯正署相關規定,使同性伴侶能夠如同配偶一樣享有通信、探監、懇親等權利。
2015年1月,我因江翠護樹案入獄。到了3月初,我收到我男友的來信,說他無法爭取到探監權,就等廿多天後我出獄再見。
3月30日,也就是我出獄當週的週一,主任管理員到我的舍房門前通知我,矯正署來了一份公文,說以後同性伴侶只要出示「同居證明」就可以辦理接見。雖然訊息在我只剩六天就出獄的時候到來,這次服刑是派不上用場,不過還是很高興聽到矯正署給予正面回應。
到了年底,我在12月因華光抗議案再度入獄。入獄前,我和男友先找里長開了同居證明。一入監,我男友就把同居證明和法務部函都寄給我。結果台北監獄要求必須戶籍在一起才能申請,導致我直到2016年2月出獄,服刑期間都依舊看不到我男友。
更誇張的是,我出獄後在網路分享我的狀況,有一位女同志和我聯繫,說她和她女友也見不到面,連她已經遷戶口在一起都無法申請,因為她的女友在高監,規定更加嚴格,必須在入監前就已經是同一戶才行。這些監所個別的嚴格規定,對同性伴侶都是歧視,畢竟結婚的配偶也不見得戶籍一定會遷在一起。
經過這些事,再來看看政府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的第二次國家報告》裡頭怎麼說:
『2015年3月起,如當事人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其為同性伴侶者,矯正機關亦得同意其辦理接見通訊與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以落實對收容人及其同性伴侶之權益保護。』
從法務部在立院的發言,聲稱同性伴侶的權益已經獲得保障,到回覆我的信函,表示我和伴侶將可以有辦理接見的權利,再到國家報告裡的邀功,然而,卻在監所的實際運作上,用高門檻來阻擋。如此表現,不但對同性伴侶極不公平,更顯示出法務部其實沒有能力更沒有意願去維護公義。
總結法務部:可以發威時,就霸道;發不了威時,就卸責;兩者之間,顯露的就是虛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