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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愛與被愛的權利。(2015.08.19)

2015-08-19 12:02

陳柏翰

新聞報導,一對姊妹帶著彩虹旗環島挺多元成家。因同志婚姻涉及到民眾價值觀、與傳統社會觀感等,一直是個敏感的議題,但人本來就是生而平等、自由,況且人們如何相愛與成家往往超出法律的邏輯與規範。

目前同志婚姻已被歐美等23個先進國家承認,隨著時代變遷,世人的價值觀也會改變。例如:過去婦女不能參政,在現今則已違反兩性平等。

在臺灣有許多民間團體,因宗教理由反對同性婚姻。臺灣是個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當然能以宗教信仰來參與政治、公共議題;但是宗教信仰只能勸戒他人,不代表能強迫他人接受。

曾楚涵(左)和曾郁寧(右)帶著彩虹旗,剃光頭環島,希望打破性別刻板印象。(記者簡惠茹攝)

不可否認宗教能慰藉人心,並勸人向善,但部分教義並沒有與時俱進,明顯違反當今的普世價值並侵犯人權。強迫他人接受與自己相同的信仰,不過是打著真理之名,行迫害之實。

除了宗教外,許多人反對的理由是會破壞當今傳統價值觀,造成家庭崩壞、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但反觀現今社會,離婚率、婚外情、家暴等,可以證明這些問題與同志婚姻並沒有直接關係,甚至有許多人是在同志家庭中健康成長。

誡命的核心價值是「愛」,愛你的神接著愛人。那是否也該去多愛跟自己不一樣的人?俗話說青菜蘿蔔各有所好,畢竟愛男、愛女也是個人自由,既然人各有所好,那又何必批評、阻擋他人追求愛與被愛的權利?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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