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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犯過妨害自由罪,可以結婚嗎?(2015.06.17)

我沒犯過妨害自由罪,可以結婚嗎?


作者:陳倚箴(執業律師)

我是生理女性,也認同自己是女生,我不但是個律師,還是個想結婚的同志律師。

我唸高中的時候,我的恩師告訴我,我跟別人沒有什麼不一樣,在老師的眼中,我跟每個同學都一樣,於是,我告訴自己,如果我考得上法律系,就拚律師,為同志爭取平權。

沒有想到,等我真的考上律師之後,我才發現,原來,為同志爭取平權真的很難,民國(下同)102年10月間,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將包括婚姻平權在內的多元成家法案送進立法院後,迄今,據我所知,反對我結婚或與我相愛的人共同收養孩子的道長,至少有林永頌律師、任秀妍律師、孫立虹律師、蔡兆誠律師,這些道長,都是我尊敬的前輩,但,原來,我在道長們的心目中,是個沒資格結婚的律師。

104年6月12日,公開反對我結婚的法律先進一下子多了四位,而且是在我心中有神一般位子的大法官,分別是吳陳鐶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與林俊益大法官。

最令我感到不知所措的是,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升任的吳陳鐶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向媒體表示「同性戀要以不妨害他人自由為前提」、「但同性婚姻對社會影響很大」、「其他國家多數也都不認同同性婚姻」,可是,敬愛的吳陳鐶大法官,恕我愚昧,是媒體斷章了您的發言嗎?我不太懂「同性戀要以不妨害他人自由為前提」的意思為何?

再者,我和想跟我結婚的人締結婚姻,又會對這個社會造成甚麼影響呢?還請敬愛的吳陳鐶大法官不吝指點迷津,事實上,我不能跟我深愛的人結婚,才是對我人生最嚴重、最糟糕的影響,我只是想跟您一樣,可以站在我深愛的人面前,告訴她「我們結婚吧!!」,這個我夢寐以求的願望,究竟對您造成了甚麼影響呢?

敬愛的吳陳鐶大法官,您說,其他國家多數都不認同「同性婚姻」,所以您也反對我結婚,可是,您提議的,或許可以像德國一樣立法保障同性同居伴侶權益云云,這部分主張跟目前德國政壇對同性婚姻的看法,似乎不盡相同。

104年5月24日,愛爾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透過公投賦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國家之後,翌日,德國的綠黨黨魁格林-埃卡爾德(Katrin Goring-Eckardt)公開表示:「親愛的梅克爾總理,我想是時候了,你們還要繼續坐視不管?我很確定,愛爾蘭的公投結果絕對會加速德國的婚姻平權。」、「愛爾蘭已經做出最佳的模範,平等的愛情值得同等的尊敬。」。綠黨法務發言人貝克(Volker Beck)則補充,愛爾蘭的成功推動著德國前往同樣的道路。

敬愛的吳陳鐶大法官,我只是一個想要和自己深愛的人結婚的普通人,我沒有妨害自由的前科,也沒有對社會造成巨大影響的通天本領,您站在維護憲法核心價值的最前線,可以請求您,讓我,跟您一樣,擁有與相愛的人結婚的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