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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強制猥褻男性入罪、填補同性性侵法律空白。(2014.10.28)

強制猥褻男性入罪填補同性性侵法律空白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距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僅僅三年,刑法再次迎來大修。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刑法作出調整,以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草案說明時表示。

  此次修改的亮點有哪些?對社會公眾的關切做出了哪些回應?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學者。

  取消9個死刑罪名,加大人權保障力度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邁出了我國減少死刑罪名的第一步,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更進一步,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罪的刑罰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這一調整的重大意義在於切實落實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有助於進一步推進我國死刑改革和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評價。

  “本次修法準備取消死刑的這9個罪名,在司法實踐中要么很少碰到,要么碰到也很少適用死刑,所以,對這些罪名取消死刑,不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多大影響。”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勇輝說。

  趙秉志也指出,取消死刑後,這9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僅次於死刑的無期徒刑,完全可以做到對這些犯罪中危害嚴重的情形進行嚴厲懲治,可以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從而做到整體懲治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形勢的穩定。

  朱勇輝認為,對集資詐騙罪取消死刑是其中的亮點,該罪是目前詐騙類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經常難以界定,導致定罪尤其判處死刑往往爭議很大,法律界對取消該罪死刑的呼聲一直很高。此次修法,也是對這一呼聲的積極回應。

  修改量刑標準,讓貪污受賄罪刑相適應

  不斷加大反腐力度,是全社會的共同要求。此次刑法修改,對懲治腐敗的法律規定做了進一步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刪去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取而代之的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死刑。

  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分為“5千元以下”“5千元至5萬元”“5萬元至10萬元”“10萬元以上”四檔。“這樣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李適時介紹說。

  “經過多年的實踐經驗,我們發現這種具體的數額標準不能夠適應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犯罪危害程度的變化情況。僅以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也不科學,因而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強烈呼籲對貪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准進行完善。草案這一修改,在立法技術上是一個進步。”趙秉志說。

  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也認為,現行刑法的規定,在很多情況下難以做到罪刑相當。比如,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下的最高判​​10年,10萬元以上的起刑點是10年、最高通常不超過15年,最後導致貪污受賄400萬元的,很多地方也就判十二三年,這和貪污10萬元判10年比,有很大失衡。

  法律不對具體數額作出規定,那具體量刑標準如何確定?對此,李適時表示,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朱勇輝提醒說,為避免司法腐敗,在各量刑幅度內,應該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細則,分段量刑,讓司法判決結果更加透明,以排除不必要的非議。

  加大懲處行賄犯罪,從源頭遏制腐敗

  近年來,黃光裕行賄案、葛蘭素史克行賄案等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讓人們看到了行賄犯罪的“主動性”以及腐蝕公權力的嚴重社會危害性,要求加大行賄犯罪懲處力度的聲音也越來越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從兩個方面加大了對行賄的處罰力度,一是對多種行賄犯罪增設了罰金刑,二是嚴格設定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規定即便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除非犯罪較輕且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確實起了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才可以免除處罰。

  與此同時,草案還密織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行為將受到刑罰並處罰金。趙秉志認為,此次刑法修改重視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處,有助於從源頭上遏制腐敗。

  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張向東也指出,我國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輕於受賄。例如,受賄最高可判處死刑,行賄的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行賄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萬元,而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5000元,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懲治賄賂犯罪時“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

  “這種現象若不及時加以糾正,不利於懲治腐敗犯罪。本次修法,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規定了罰金刑,增大了行賄犯罪的成本,使行為人不敢行賄,可以說是一種'治本'的預防腐敗措施。”張向東說。

  嚴打“買方市場”,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即犯罪

  “天下無拐”,是多年來社會公眾的一個美好期盼。“有買方,拐賣行為就難以杜絕。”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以自己多年的實踐總結道。

  現行刑法規定,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陳士渠認為,這條規定“縱容”了收買行為,有“買方市場”就會有人販鋌而走險、非法獲利,使得骨肉分離的悲劇不斷上演。長期以來,包括他在內的各界人士一直呼籲修改刑法,加大對收買行為的懲處力度。此次修法,對這一呼聲作出了回應。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趙秉志指出,這樣修改後,就警告那些意欲收買者,只要你購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懾、警告收買者不要心存僥倖,有助於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當然,依據草案規定,行為人不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仍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既嚴懲了收買行為,又為其'棄惡從善'留有足夠的從寬空間。”張向東說。

  強制猥褻男性入罪,填補同性性侵法律空白

  長期以來,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歲以上、18歲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況很難被追究刑事責任,成為令人遺憾的法律空白。據2013年廣東省疾控中心的一項監測報告顯示,男性被迫發生性行為是女性的2.2倍至2.3倍。

  “法律必須作出回應,及時進行修改完善。必須對此類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否則將造成打擊不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西昌學院法學院教授王明雯說。

  此次刑法修改,試圖填補這一空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強制猥褻婦女”修改為“強制猥褻他人”,擴大了保護對象。

  長期在審判一線工作的張向東指出,實踐中性侵已滿14周歲男性的現象確實存在,且危害性較大。“根據草案規定,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不僅包括異性間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也包括同性間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

  “若這條修改通過,將填補我國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趙秉志指出。

  草案同時加大了對猥褻他人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張向東認為,草案中“有其他惡劣情節”是指犯罪分子強制猥褻多人,甚至是長期、多次猥褻他人,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精神或者身體傷害的情形等。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惡劣情節'不包括強姦。”張向東說。對此,王明雯也認為,草案只是“有限的進步”。

  “強姦與猥褻的法定刑期相差很大,前者最高可至死刑,後者一般不超過5年。”今年全國人代會期間,王明雯便領銜提出過修改刑法的議案,建議將強姦罪的受害人由單指“婦女”修改為包括婦女的“他人”。

  王明雯認為,將男性納入強姦罪保護對象之中,可以使男性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這樣才更符合時代發展需要,使刑法規定更完整,對公民權保障更周密。

  其他修法亮點

  · 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 維護公共安全,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罰力度

  · 增加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洩漏,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刑責

  · 增加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犯罪

  ·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上述證件的行為被規定為犯罪

  · 虐待罪由只能自訴改為既可自訴又可公訴

  · 擴大虐待罪適用範圍,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納入其中

  · 增加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犯罪

  · 增加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國家規定的考試犯罪

  · 增加虛假訴訟罪

  · 客運車輛嚴重超載或嚴重超速視為危險駕駛罪

  (光明日報/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殷泓/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