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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文嘉:路人目擊警察事件。(2014.07.26)

羅文嘉

我只是一個農夫,一個出版社負責人,兼兩家書店老闆,兩個孩子父親兩門課老師。答應寫東西,是以我還有的時間,盡一個公民的責任。

 

颱風過後,特別到台北健康路一家咖啡店小坐。離開咖啡館時,看見兩位制服警察在便利商店前,對一位年輕人搜身、翻看包包,我遠遠見到年輕人驚恐的臉。

本來已經開車離去,也許是那張驚恐的臉,也許是道德勇氣指數突然上升,決定回頭下車關心,我走到商店門口,很客氣地問正在翻包包的員警:「請問他做了什麼違法的事,為什麼要對他進行搜身?」

一位員警,立即逼近大聲斥喝:「你是誰?關你什麼事。」我跟他說:「我只是路過,看見你們對這位年輕人進行搜身檢查,如果他沒有做違法的事,依照警察執行勤務條例,你們不得碰觸他的身體與財物。」

「我告訴你喔,你不要妨礙我執行公務,你是什麼人,把你的身分證交出來。」員警態度更壞,幾乎指著我的鼻子吼。

「請問你做了什麼事?為什麼警察要對你檢查。」我轉頭問縮在角落的年輕人。

「沒有啊!我只是在便利店裡頭,他們就叫我出來。」年輕人小聲回答。

「如果你沒做違法的事,警察是不能碰你的。」我告訴他。

「你到底是他的誰?我警告你,你立刻給我離開。」警察暴怒。

「從現在開始,我要對你的言行進行錄影,因為你已經違反警察執勤規定了」我準備找出手機。

「你錄啊!誰怕誰,我也要錄你。我是經過他同意才搜查他的。」他一方面叫另一位員警錄影,一方面走向年輕人身邊,嚴厲問:「我是經過你同意的,對不對!你說對不對。」年輕人用害怕的眼神看著我,不敢回答。

我決定打110報案,在不是現行犯與足夠犯罪嫌疑下,這兩位員警的作為與態度,是明顯侵犯人權與違法的。

警員叫年輕人離開,並且繼續質問,我是誰?為什麼管這些事。當他也準備要離開時,我說:「我已經正式報案,你不能離開現場,必須等勤務中心指派的人到」。

雨仍然不停地下,我淋着雨,等候其他警員到。原本是颱風過後的咖啡時光,現在變成在雨中與暴怒員警對峙。我也沒想到,自己怎麼如此多管閒事,但我記得,那位年輕人離開時,對我們輕聲說的一句:「我真的非常感謝你們。」

後來,兩輛警車與派出所主管來到現場。我告訴他以上目擊狀況,所長解釋,因為他們在網路上發現,這位年輕人是一位同志,在進行網路交友聯誼,所以他們要查他身上有無毒品。此時,暴怒的員警說:「他還有愛滋病,如果他咬我怎麼辦?」

我告訴這位主管:
第一:如果沒有足夠的事證,顯示這位年輕人持有毒品,也沒有檢察官的搜索同意,光靠所謂「網路交友」,就認定他有犯罪嫌疑,予以搜身,是侵害人權與不符規定的。

第二:任何國家公民,如果發現警察可能違法,或是對人民權利有所侵害時,都可以表達關心。員警不應該態度惡劣、言行乖張,認為我是警察一切都可以。

第三:同性戀不等同於愛滋病,不管對同志與愛滋病患者,也不應該存有歧視與偏見,認為他們就會持有毒品、就會咬人、就會傳播愛滋。

我不知道這位主管或那兩位員警,是否真的明瞭我所講的,我也不知道下回再有這樣狀況,他們是否會有所檢討和改進。但是經過這次目擊事件,我深深明瞭,台灣同志人權,是極容易被擁有公權力的警界侵犯的,而台灣警察的法治人權教育,更是嚴重不足。如果,我們要成為一個真正文明國家,這兩項都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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