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從小學三年級就確認自己性向的男同志,在尤美女委員的粉絲頁上留下反對同性婚的訴求。他不在乎自己被貼上宗教古板、歧視等標籤,仍勇敢出櫃堅定地表達自己反對同性婚的立場。這類本土同志反對同婚的案例,考驗著台灣同志圈是否有足夠的包容力,願意接受同志圈內也有「多元」的聲音存在,亦即容許同性圈出現反對同性婚姻的聲音。這些人可能是後同性戀(註1)、或單純支持傳統家庭功能的同志(例如:法國無神論男同志Xavier Bongibault可能並非後同性戀者,他可能純粹是基於保障兒童因素反同婚,但他仍然繼續自由地過同性戀生活)。倘若台灣同志圈一味地否認同志也有反對同性婚姻的空間,恐違反主張接納包容多元的酷兒精神。
原文連結,作者鄭登聯
以下是該男同志的留言內容
美女立委:
我小學三年級就知道自己的性向是同志,但我非常反對妳的提案,我完全了解同性戀長久以來一直在婚姻制度之外,我小時候也有這種夢想,可是長大以後漸漸發現,想要在社會上享受美好人生和安穩生活,這種欲望是必須捨棄的。
難道那些同運擁護者所說的:「家庭、婚姻,就只是愛的結合,只需要兩個人有愛就可以了?」刻意忽略男女婚姻之生育可以建構家庭,進而變成社會,發展國家,延續人類文化價值,正是這樣的珍貴的理由法律才會如此訂立,並非同性戀走霉運,衰到剛好生在只有異性戀婚姻保障的社會,並非這樣,因為一男一女婚姻之保障有其法理,這也顯示法律很深的意義。我們需要一個標準,而根據這個能讓社會安穩的標準建構法律,因此絕對不是社會某些團體想要,某些團體覺得正當,就立法保障,如果您促成這種事情,敢問以後你拿什麼正當理由來阻止想要人獸交、和動物結為家庭的人?刻意忽略正常生育的結果、只在意兩人相愛做為標準,以後你拿什麼理由阻止近親結婚?
當我們同意一個人以「又不是要你跟他結婚、關你什麼事」這種立場為一條律法的設立表態支持,並以之為基礎展開對國家的種種要求合法化,那麼,你將再也沒有任何理由去糾正一個為了省U bike十塊錢的婦人還了又借,如果權利的要求、律法的設立不需要法理,只需要「平等」兩個字,你將來再也沒有任何理由阻止人獸交,阻止人和動物組成家庭。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因此必須慎重,如果可以這樣任某些團體的欲求而隨意操縱,那麼這才是最可怕的獨裁,只要掛上一些平等、尊重、權利等字眼,這些人可在這些字眼上為所欲為的提倡、洗腦、動盪社會,而那樣的社會絕非人們可平安安享的社會。
當你說男男交女女交是正常的,請你先告訴我什麼是正常,我也必須問你,人獸交正不正常,近親交正不正常,而你判斷何者正常何者不正常的標準是什麼?
一男一女婚姻的保障不是巧合,不是同性戀走衰運,生在一個恰巧法律剛好訂為一男一女婚姻的社會,男女先天構造上的契合,以及生育繁衍的重大意義,並且也是以此產生出家庭,接著建構社會,有了國家,它有它珍貴而不可取代的意義,因此法理上這樣唯獨保障一男一女婚姻是有它的意義在。同性戀婚姻若要求保障,請問同性戀婚姻的不可取代價值是什麼?其實,朋友之間的情誼、人和動物之間的情誼、親人之間的情誼也都不比同性戀情誼所表現的價值低,那按這些人的要求,我們也應該立個特殊的律法保障所有關係嗎?
你所「想要的」和你的「權利」並不一樣,雖然常常混淆,但仔細想想,相信你還是可以分辨當中差別。然而,因著恩典我們領受律法,恩典來自於無條件的愛,道德是愛的表現,於是愛、道德、律法密不可分,它所保障的是做為一個人,基本而不可以侵犯的道德領域,而非社會上各種團體所「想要的」要求。
縱然會被掛上宗教古板、歧視等罪名,但對於我所堅信的道德還是必須清楚表示我的立場。社會言論已經被能言善道者主導著方向,任何與他們立場不同的都會被掛上異性戀霸權、歧視同性戀的罪名,但我必須說,這些人帶領的寒蟬效才是真正的變態,他們可以嘲笑揶揄甚至辱罵歧視宗教、但卻不准別人歧視同性戀,在我看來,這種所謂的尊重多元,所謂的平等,最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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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後同性戀( post-gay / ex-gay),意指具有同性性傾向者,因私人、健康等因素,脫離或拒絕進入同性戀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