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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志力爭同性婚姻權被判敗訴。(20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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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祁家威去年三月想與同性男友登記結婚,遭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拒絕,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同性結婚權,主張喜宴賀詞龍鳳呈祥的龍鳳是雄性,指的就是男男婚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民法”只承認異性婚姻為由,判決祁家威敗訴。

  聽到判決,祁家威說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萬一又敗訴,我就要提大法官釋憲!”

  祁在行政訴訟中指出,1974年世界精神醫學年會通過,同性戀為正常的性取向。婚姻不應只是異性戀的特權,同性戀無法結婚違反國際兩公約。

  他舉古書,兄之配偶女的稱“娣”男的稱“妯”。弟之配偶女稱“姒”男的稱“娌”,所以妯娌是兄或弟的男性配偶,可見古時候就有同性婚姻。

  法院審理時不甩古書怎麼說,只依“民法”規定,結婚要件為“男女當事人”,不包括同性者在內。

  判決指出,國際兩公約第23條第2項規定“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亦是保障男女異性間的婚姻,“民法”婚姻規定沒有抵觸國際兩公約,因此判決祁家威敗訴。

  祁家威表示,他爭取同志結婚28年,但台灣法官“觀點毫無長進,荒謬可笑”。

  同家會、同志諮詢熱線指出,眾多民調顯示,台灣民眾逾半數贊成同志婚。法院本應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場域,不應僅憑行政函釋及法官個人對婚姻意義的解釋,便拒絕同志的結婚申請。

(來源:聯合報/記者:劉峻谷/何定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