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同志不是言論自由。(2013.12.04)
仇恨同志不是言論自由
陳郁琦(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看似言論很自由的台灣,最近有許多人聲稱「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的事件。尤其在反多元成家、反婚姻平權的場合中,反對陣營一邊舉著大旗聲稱:「我們是媒體弱勢,反對多元成家者應該也要擁有言論自由」,一邊又在四大報上刊登動員廣告、散播不實言論、甚至穿著象徵種族屠殺的納粹制服,上街反對婚姻平權。
到底,什麼是言論自由?哪些言論,該受到保障,該讓它自由?哪些言論應該要受到限制呢?聯合國言論自由報告員首度在2001年的特別報告中花了大篇幅指出:仇恨言論的言論自由雖然還是應該要被保障,但在某些情況下,其言論已導致仇視/歧視/敵視,並與他人權利相牴觸的情況下,仇恨言論就應該要被限制。同時,公政公約第二十條也強調,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並構成煽動歧視、敵視的主張。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意識到,煽動仇視言論極可能造成他人身心傷害,並加劇不同族群間的緊張關係,且惡化已有的成見。考慮到這些因素,特別報告員強調,在民主的程序下,應該要合理、小心謹慎的限制仇恨言論,防止有人煽動仇視與歧視的行為。
舉著護家大旗的反多元成家陣營,擁有言論自由嗎?當然有!號稱三十萬人上街,喊著反多元成家、反對同志結婚、反對同志領養小孩、反對同性享有幸福的權利、汙名化LGBT族群、咒罵現場支持婚姻平權的同志…。這些言論,沒有被任何法律限制;三十萬人中,也沒有任何一人因此付出任何言論自由的代價。
然而,這是否是仇恨言論?當然是!污名化多元成家等同亂倫、穿著代表屠殺的納粹軍服並宣稱「我反對同志,而納粹也是反同志的,所以我穿這樣來上街」、層層包圍支持婚姻平權的民眾並遮蓋他人手中的標語,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及表意自由,這些當然是仇恨言論。更不用說,這樣「言論自由」的主張也已經抵觸了他人想「組成家庭的權利」(公政公約第23條)。回到聯合國規範的言論自由權利,早在1993年設立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時,就言明:言論自由的權利不能單獨被看待及主張,而應該與其他權利一併衡量。
從鄭南榕呼喊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到現在,台灣在言論自由的限制上確實少了許多,但是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卻沒有進步多少。如果理直氣壯的散播仇恨言論,毫無限制的擴張、持續地傷害特定族群、加深歧視、成見與對立,甚至侵害到了其他權利。我相信,這絕對不是鄭南榕想要主張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