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倡議應不要修正民法972,把婚姻留給一男一女的夫妻,而另立同性配偶特別法的話題。姑且不論這樣的「特別法」又把跨性別放在哪裡,婚姻就是基本公民權,同性戀和跨性別繳稅也沒繳少啊,憑什麼就不能跟對方結婚?現在又提的「同性伴侶草案」則是捨近求遠。在美國白人歧視黑人的年代,黑人也有公車坐,也有學校可以讀,但不能跟白人坐同一部公車,不能跟白人從同一個校門出入。
隔離,且平等,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平等。
但更令我覺得不安的是,倡議者引用了德國的婚姻/伴侶雙軌制,做為反對修正民法972的理由,這讓我覺得匪夷所思。
那人是這樣說的:「支持者可能覺得,不過就是把婚姻改成可以兩男或兩女,有什麼關係?問題是,整部法律都是在一男一女的基礎上面建立的。不是只有民法972這樣,是所有法律都是以婚姻是一男一女為前提去建立的。改變了這個前提,後果是完全不知道會在哪裡出現BUG。這種情況下,另立新法要付出的代價遠比修改舊法要小得多,光是避免以後BUG不知道會冒在哪裡的風險,就已經好得多了。」
他又接著說,「如果把整部法律當成屋子來看,雙軌制是增建新家,沒什麼問題。修改民法972是把原本屋子的地基挖出來換掉,工程難度和危險度都大增。這才是採取雙軌制的原因。完全是現實問題,跟對同性戀的觀感無關。」
表面上看起來很有道理。但真的是這樣嗎?
事實上,說「所有法律都是以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基礎上建立」的命題本身就是個錯誤命題。充其量,所謂與婚姻相關的法律,狹義來說都僅是規範夫妻之間的法權益關係的法律而已。而就這層面而言,另立新法的繁雜程度,以及可能出bug的機會,絕對高於基於現行法律推動修正的機會。不可否認,「婚姻現行制度確實以一男一女為設計」,但是事實上,隨著性革命的浪潮持續演進,在兩性平等運動多年推行之下,目前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已經漸趨一致(事實上,重點更是配偶必須互相扶持、對彼此忠誠、尊重。)也因此,就算是兩個同性結婚所產生的配偶,應不會發生特定權利或義務「一定要男或女才能夠行使或負擔」的情形。
若要另立所謂同性伴侶/配偶關係法,它要如同民法一般全方位地保障同志配偶的法權益,勢必要在稅務、繼承、保險、照護、財產分配等等權利義務層面包山包海地「重新立法」(然後,既然不是『婚姻』,同性配偶通姦有罪嗎?),其曠日廢時的程度絕非「將現行法律當中的『夫妻/一男一女』字樣改為『配偶』」可以比擬。
誰又能保證其中不會出現任何的瑕疵?
再者,國家根本大法不是民法,而是憲法。就這點而言,民法972更不可能是屋子的地基。屋子的地基,是憲法。組成家庭的權利雖未在憲法當中明文列出,惟一般認為,以「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原則觀之,家庭權應具備憲法第22條規定之「一般基本人權」的品質。隨著時代演進,同性戀/跨性別等非屬一夫一妻的配偶,其透過婚姻組成家庭的權利尚未合法化,本就在法、學界有著是否違憲的爭議地帶。況且,既然憲法都能修,為何民法不行?為何其他關乎於夫妻權利義務等法權益關係的法不能修?
況且,所謂「同性配偶關係法」又把跨性別置於何地?這正是我們現行法律的性別盲之所在。
而趁著這個機會,重新檢視與婚姻關係相關的法條,取消那些「僅將配偶視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成見,又何嘗不是美事一樁。是的,當我們立/修法的時候,絕對無法預見未來會有甚麼bug出現,但中華民國從以前到現在的整部法律都沒出過Bug嗎?出了Bug沒修過嗎?怎麼到了972就一點錯都不能出了?如果發現bug,就修法啊,立法院不是開來讓委員怠惰喝茶關說出國考察的,你以為立法委員只要每天寫寫臉書買鋪天蓋地的臉書廣告,就天下太平了嗎,我們更不應該容忍以立法效率低落,作為拖延人權的藉口。
噢,對了,如果所謂的同性配偶關係法,僅有一條:同性配偶,需遵守一切與一夫一妻婚姻配偶所擔負之義務,並享有與其同等之權利。那麼我想,那也未嘗不是一件壞事。
--但仔細想想,那,不就是現在民法972修正案正在做的事情嗎?
我們又何必捨近求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