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哈啦會〉伴侶制度,難理清。(2013.09.17)
文/艾哈拉
9月7日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策畫,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辦了別開生面的「千人辦/伴桌」活動;伴侶盟這次特別推動「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三項提案。
我至今還不十分明白,像是異性戀雖然有「婚姻法」的保障,但一旦夫妻離婚,卻也有許多法律(尤其是財產)糾紛;同樣的,如果「同志伴侶」、「同志家屬」萬一反目或分手,那「伴侶制度」或「家屬制度」能有多少實質約束力呢?
舉個可能的例子:如果男同志A先生已經選擇了假結婚,卻在婚後認識了心愛的B先生,那麼,A先生和B先生能夠登記為伴侶嗎?這樣算不算是重婚罪呢?而A太太能不能告B先生通姦罪呢?或是,同志伴侶的其中一方一旦感情出軌,他的另一半是不是可以提出通姦告訴?這樣和婚姻制度又有什麼差別呢?
有代表提出:「感情是兩個人的事情,只要事前擬定好權利與義務,不需要用法律將彼此家人強制成為姻親,只要結為伴侶即可。」
這種說法聽似合理,但問題是,如果「同志伴侶」中的一方日後毀約,甚至不願履行「事前擬定好的權利與義務」呢?因為異性戀即使是有法律的規範,都可以吵鬧出一堆法律事務,那同志伴侶就能保證永遠不離不棄嗎?甚至,如果同志沒有配偶或子女,他的遺產就歸為父母或手足所有,那同志伴侶又算什麼呢?遺產糾紛當然也不可能只是「兩個人的事情」了!
所以讓我不解的是,伴侶和配偶在「法律」上是否相同?如果不同,那有了衝突又要以哪一種法律為依歸呢?但是如果相同,那同志就該全力爭取婚姻平權法,而不是再搞個幾乎類似的「伴侶法」吧?
(同志怎麼看待異性戀?異性戀對同志又有哪些好奇?不妨透過電子信箱gayfriendly@hotmail.com.tw,「異同」哈啦「一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