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雜誌】羅毓嘉:反對同性婚姻?那就……(2013.09.28)
今年的中秋前夕,台灣。人們對同志婚姻的討論正如火如荼地展開。
中秋節前夕,本應是月圓人團圓的時節。有家的人回家了,有人和自己的情人共度,也有的人,老夫老妻了,只是如往常吃頓晚餐,在河濱散步。月圓,人圓,聽起來多麼自然。
但還有些人不行,幸福看似完滿卻尚有些缺口。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預定了選在本會期將「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等三套《民法》修正草案分別送進立法院,盼能促成台灣同志家庭、伴侶與家屬制度的建立,補全現行民法當中婚姻以一夫一妻制度為尊的缺憾,讓每個人都能夠自由選擇伴侶與婚姻配偶,進一步促成家庭組合的平等,婚姻的平等。
約莫是去年11月,彼時法國的同志婚姻尚未合法──那是今年5月的事情──我出差法國,順道在南法小城土魯斯(Toulouse)和旅居當地的學長吃了好長一個晚餐。他鄉遇故知總是令人神清氣爽的件事,聽聞他和他交往八年的男友已登記成為同居伴侶,更是開心,酒酣耳熱間學長笑得亦十分颯爽。
然而席間──幾次談到「他男友」,卻其實應該要講的是,「不只是男友」而已。
我問學長,那我要怎麼稱呼──你男友呢?
或者,我們該怎麼形容這樣的關係?
他聳聳肩回了說,在法律上,他是我的「同居伴侶」,但在生活裡邊,我只能說他是我的「阿娜答」。啊是了,在法國,同居伴侶能享有的固然仍不及「婚姻」所能提供的法權益,但我們的現代語彙庫,生活之中,還來不及為這種大於男/女朋友、但少於婚姻的關係,找到精確對照的詞彙。在「情人」與「配偶」之間,那種似乎更多了一些甚麼,但在真正完成甚麼之間的空隙,理當也值得一個名字。
特別是當同居伴侶尚能適用於任何共享一個地址並擁有同居事實的、三等親以外的任何人時,我們是否更需要一種名字,去確立專屬於兩人之間的特定關係?啊,這或許不只是欠缺的名字,可能我也在試著和緩──那關乎於我的焦慮。
我想得出神。學長拍拍我的頭,說,別想這麼多。有些事情,當你擁有了,你就知道該怎麼說了。
可我們,此時,此地,台灣。我們還沒有。就在9月18日,由數個宗教團體組成的「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選在這天於立院召開聯合記者會,痛陳同性婚姻不應合法化、擅修民法將為社會帶來負面衝擊,並且宣佈發起「維護台灣一夫一妻婚姻價值,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草案」連署。
這類宣稱「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婚姻價值」的說帖與連署書並不令人意外。可我所不明白的是,別人想跟誰成家,究竟傷害了誰,礙著了誰,竟有人的幸福是值得他人來咒詛的。我不明白。況且,說帖一方面直指「全體利益不應由少數人更改」,但偏偏呢,這些力主捍衛所謂婚姻價值的人,其實也是少數國民。我不懂,這少數人,為何要對同性戀、雙性戀、乃至想要自由締結伴侶關係的人如此憎恨。
我不懂,他們為何對於其他人的幸福,如此憎恨。
他們為何念茲在茲,阻止別人擁有幸福的權利,以及追求某種幸福的「可能」。他們何以要反對,每一個人選擇的自由。
即使那只是「某種選擇」而已。
也有時候,氣急攻心的時候,會想起一句在紐約同志大遊行間看到的標語:「反對同性婚姻?那你就不要跟同性結婚,然後閉上你的鳥嘴。(Against gay marriage? Then don't get one and shut the fuxk up.)」但多數時候,我只是想到一個更幽默的說法。那是一則英文的諷刺漫畫,一對中年男女,裸著上身在被窩裡並肩看著報紙。男的說,「甚麼?怎麼可以讓這些同性戀結婚?那會敗壞婚姻價值的。」女的呢,則回答說,「就是說嘛,我老公也這樣說。」
是的,只有已經身處於婚姻之中的人,才有將之敗壞的能力。
還沒有權利結婚的同志,該怎麼敗壞婚姻價值呢?
事實上,同性婚姻究竟干卿底事?同志婚姻合法化──或說,終結婚姻歧視──頂多就是傷害到某些人的道德感情罷了。然而,當我們討論法律,討論的是人們在法律之前能否享有同等的平等權益,該制度能否讓出於個人意志結合的兩人,分擔義務、共享權利。法律,衡量的並非個人的道德準衡,更非人類社會千頭萬緒的各種感情。
2003年,麻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Margaret Marshall,在同志婚姻合法化判例意見書上,是這麼說的:「許多人在宗教、道德、倫理都有根深蒂固的信念,認為婚姻應只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且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另有許多人在宗教、道德、倫理上持有同樣強烈的信念,認為同性伴侶有權結婚,同性戀者應該與其異性戀鄰居同等的待遇。而兩者都無法回答本庭的問題,」她並接著引述1992年,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墮胎權所提示的複數意見書,如此作結:「本庭的義務是界定人人應享的自由權,而非將自己的道德準則化為號令。」
於是麻塞諸塞,成為美國第一個容許同志婚姻的州。於是法國繼推動伴侶法之後,同志婚姻也在今年5月間正式實行了。接著,是6月間,美國宣告DOMA(Defense of Marriage Act,捍衛婚姻法案)違憲,等於在各州締結婚姻的同志,都可享有聯邦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權益。
接著……接著,我們呢?
那日和學長晚餐後,隨意散步走回酒店。土魯斯是座小城,這麼想著,聊著,走回酒店的路很快到了。
酒店門口一輛銀色小車等候,車門打開,裡頭一個法國人戴著眼鏡毛帽,和煦地微笑。學長同我說了個法文名字,說,這是我阿娜答。我說很高興見到你,我們說,晚安。學長上車前,我說,等你下次回台北吧。
他說,說不定我們那時已經結婚了。說完對我霎霎眼睛。
這回兒輪到我們了。無論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送入立院的民法修正案,能否對現行的婚姻制度構成任何動搖,我衷心希望,未來我們能說,「曾經有個時代,人們覺得與同性別的人結婚,道德必定毀壞、家庭價值必然崩毀。如今聽起來,那該多麼荒謬。但我們仍應記得,有那樣的一個時代──婚姻的不平等曾經存在。而我們要記得這個,為的是不讓那樣的不平等重現。」
我是這麼希望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