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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用白話文的說法來講這事件,兩個男人相愛,先後去變性,其中一位先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了性別變更,然後兩人結婚了,因為性別欄是一男一女,所以沒問題呀,台灣法律承認這婚姻合法。婚後呢,因為是守法的好公民,另一位也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性別登記,戶政事務所就問上級機關市政府民政局,市政府民政局就請示中央機構內政部與法務部。這下漂亮了,內政部撤銷了兩人婚姻關係,抬出民法跟大法官釋憲,說婚姻是一男一女。
好,來看《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男女當事人哪來的一男一女?大法官釋憲,關於婚姻的有釋字第552號講國家遭重大變故,夫妻隔離下之重婚關係得撤銷、釋字第362號講特殊重婚,這次釋憲造成很大的社會爭議、釋字第552號是在解釋釋字第362號的重婚、民國91年12月27日公布的釋字第 554 號講通姦。這些釋憲共通關鍵句是「一夫一妻」。
所以「一夫一妻」等於「一男一女」?那為何不敢直接針對同性婚姻進行釋憲?
2001年時祁家威曾經聲請釋憲,當時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因為判定「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完全不提民法定義模糊,並且與憲法第7條有牴觸的疑慮。
內政部的邏輯是,兩人結婚登記時性別雖然是一男一女,但是兩個人在結婚前就已經動手術變成女人了,所以兩個人都是生理女性,這個婚姻無效!3年前有個案例,結婚生子的男性去變性,戶籍謄本上夫妻雙方性別都是女性,這樣可以成立的。可是仔細想想,這樣不是很蠢嗎?婚姻的合法性成立與否,竟然不是落在兩人是否有相愛相守共組家庭的生活意義上,而是基於一個人的生理性別。照這種僵化的邏輯,所以台灣法律認可的婚姻,是一方有男性性器官,另一方有女性性器官,無論那性器官是天生或人造!實在難以苟同內政部把「一夫一妻」跟「一男一女」畫上絕對等號的這種動物性的認定,這簡直是把人當成動物看待,難道台灣人結婚只是為了繁殖嗎?
(作家、女同志網路廣播節目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