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5 10:41:35...........

她離他?他離她? Part2

偶國ㄟ裁判離婚採取有責主義
也就素如果夫妻之ㄧ方有民法1052條所列各款情形時
無過失之ㄧ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其中第二款:「與人通姦者」即可據此來判決離婚
而偶國可能是民風保守之故
或是法院可能跟偶一樣宅心仁厚…(誰敢吐…啃)
實務上對通姦之認定比較嚴謹
而對於蓋棉被純聊天
實務上認為還是有可能發生…(甘有口能???...挖丟謀口能~ㄎㄎㄎ)
一般而言ㄟ抓姦在床是一定會准判離
但也不是一定要現場抓到
只要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有「姦」ㄟ情事存在
在訴訟上還是可以當作證據
還是有證據能力低
但素
此所謂「姦」
是指「實體」上ㄟ「姦」
單純網路上ㄟ虛擬愛情、網交、心靈出軌……(名詞太多)
或是電話上ㄟ甜言蜜語……(即便電話錄音出現0204ㄟ內容)
實務上絕大多數還是認為不足以構成裁判離婚ㄟ事由
因此
上述案例中
A小姐雖與C君先有網路情緣再先
為僅止於心靈階段
尚未有「實體」上ㄟ接觸
(不要問偶接觸到何程度~絕不只123壘=..=)
所以不會構成1052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B君便無法依此作為裁判離婚ㄟ理由
而那個白目低B君
因為逞一時之快
無端拍自己拍下自己偷ㄔㄟ畫面
在訴訟上是得作為通姦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因而A小姐有權請求裁判離婚
而她離他?他離她?區別ㄟ實益究竟在哪?
當然就是得否請求精神上ㄟ損害賠償的問題
以及會影響法官對小孩監護權歸屬ㄟ心證
或許有人會說
偶只想離婚偶一毛錢也不要
ㄟ……何必跟錢過不去呢?~~ㄎㄎㄎ
加減拿一點
給自己買幾套衣服換幾隻手機
或是作為把妹把哥ㄟ基金也是不錯啦
再不然要來捐給慈善團體也素不錯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