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0 11:00:35...........

合會被倒囉?

合會詐欺相關之探討
案例:
某甲因購買房子需錢孔急,遂以本人為會首成立一民間互助會(即合會),會員計有乙丙丁戊等20人,約定每會一萬元整每月十五日於甲住處開標,實務上可能遇到問題如下:
一、冒標
如甲冒用乙的名義偽簽標單故意將標金提高,由乙得標,但乙實際上並未出如此高之標金亦未拿到合會金,此時甲可能成立刑法上之詐欺罪、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目前在實務上已有定論。
二、會首倒會
(一) 會首在召集互助會當時即存有詐欺之意圖,並在收取第一次會款後旋即倒會,則應成立詐欺罪,實務上亦如此論定。
(二) 會首一開始並無詐欺之意圖,於收取第一次會款之後,因某種突發特別之事故,例如親人驟逝又急需另一筆龐大支出,則可能僅是單純的民事責任問題不會構成詐欺罪。
(三) 會首一開始並無詐欺之意圖,會員得標會首收取會款之後,會首倒會,又可分為
1、 對於未得標之會員(俗稱活會)而言,如會首倒會之意圖始於收取會款之前,並進而倒會,依目前實務見解,會員如果認為會首會把會款交予得標人才交付首會會款,既以交付財物,故成立詐欺取財罪。
2、 對於未得標之會員(俗稱活會)而言,如會首倒會之意圖始於收取會款之後,因某種原因才倒會,因會首並無實施詐術之行為,故不成立詐欺罪。
3、 對於已得標之會員(俗稱死會)而言,不論其倒會意圖始於收取前或收取後,會首對其並無實施詐術之行為,故不構成詐欺罪。
結論
在實務上所接觸合會案件中,會員最在乎者不外乎如何將錢要回來,惟會首會倒會,多半財力上已有困難或早已將財產移往他處,一般而言要透過民事訴訟方式來主張權利,對會員而言可能訴訟打到最後卻無財產可以執行之窘境,因此,同時透過刑事告訴之手段,藉以逼迫會首拿錢出來和解,恐也是被倒會之人不得不行使之手段,惟亦有越來越多寧願被多關些時日也不肯拿出錢來和解之案例,因此有意參加合會之民眾,仍需謹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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