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0 10:59:44...........

淺論假扣押

淺論假扣押
一般而言, 當遇到金錢債務糾紛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時, 比如借錢未還. 貨款未付, 大家第一個反應不外乎(我要告他), 其實一般人都乎略了一個動作, 那就是(假扣押),(假扣押)為民事訴訟上保全程序之一種,其用意即在未對債務人進行訴訟程序之前,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債權人得聲請法院,裁定扣押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其處分。
而聲請假扣押,法院通常會裁定債權人需先提供請求金額1/3的擔保金提存於法院,才得對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假扣押的動作,例如查封房屋。而為何會有需要進行假扣押之法律行動,因為一般而言台灣的訴訟制度冗長,動不動就非得一年半載,即便是最簡單的支付命令,也都需等到債務人二十日異議期間經過, 且無異議,等拿到確定証明書,才得開始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債務人恐早巳將名下財產出脫一空, 即一般所謂(脫產),那麼債權人所得到的恐怕只是一個無財產可以執行的勝訴判決,對債權人實質幫助並不大,因此有必要在法院未判決之前,預先對債務人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之必要。
而假扣押程序,依照目前法院實務作法,通常自法院收狀之日起大約7~10法院必需作出裁定,亦即在二星期內債權人通常就會收到法院准或不准之裁定,此時再依照法院准許之裁定去調查債務之財產,再聲請強制執行。惟假扣押程序僅止(扣押)階段,如要進一步如拍賣、收取動作,仍需本案確定(訴訟勝訴、支付命令確定) 始可。附帶一提就是假扣押動作只有在查封時,債務人才知債權人已對其採取法律動作,但此時債務人已無法來進行脫產動作,對債權人將更有保障將來債權之實現。
當然啦,其實假扣押動作是為了防止小人惡意脫產之動作而來,如果債權人認為對方是君子,或是對方不可能為了區區幾拾萬貨款而脫產,例如上市上櫃公司,那或許可以考慮可以不用作假扣押,因為畢竟假如押是必須先供擔保金在法院,難免對債權人資金之運用會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