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 16:34:32板新
開學季即將來臨,房東如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記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開學季即將來臨,很多學生面臨離家租屋情形,而房東如將房屋出租所取得租金收入,應申報租賃所得,另若有收取押金,也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一併申報,漏未申報所得稅將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A房東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約自104年9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每月收取租金5萬元,104年度共收取20萬元租金收入且另收有押金5萬元,則A房東當年度之租賃收入合計數應為200,228 元(200,000+50,000×1.37﹪× 4/12=200,228),於105年5月間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A房東應就 200,228 元之租賃收入減除必要之損耗及費用後,以餘額列報「租賃所得」,惟若無法舉證,則可按財政部頒訂之43﹪費用率計算扣除必要費用86,098元,剩餘之114,130元即為A房東104年度之租賃所得,應憑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除被追補所漏稅款外,可能加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323】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職稱:綜所稅股股長 姓名:莊永婕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50
資料來源: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 | 201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