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0 08:54:54板新
復查及訴願之提起,分別適用不同法定期限起算日
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不服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倘仍不服,可循序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營利事業應注意提起復查及訴願之法定期限起算日並不相同,以維護自身行政救濟之權利。
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核定應補稅額100,000元,該公司對核定內容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102年7月15日)之翌日起30日內(102年8月14日)申請復查,該局於作成復查駁回決定後,將復查決定書併同酌延繳款日期(酌延至102年12月15日)之繳款書送達(送達日:102年12月1日)甲公司,該公司仍表不服,循序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102年12月31日)內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該公司誤以為提起訴願期間與復查階段相同,於該局重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103年1月14日)提起訴願,而逾訴願法第14條所定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財政部乃據以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黃慧瑄,電話:04-8332100分機1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