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09:33:04板新

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配偶、直系血親親屬才免徵贈與稅


民眾李先生詢問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可否適用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贈與稅的適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受贈人必須為配偶、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兄弟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故無法適用前述規定免徵贈與稅;只有贈與自己之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方可適用免稅之規定。【#548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李永丁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7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