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09:06:20板新
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之核定,應敘明具體理由申請復查。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依法申請復查,除須於期限內(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外,亦須就不服之核定內容,依規定格式敘明可資審查之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方屬符合復查之程序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不服,雖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未載明復查理由,經該分局函請甲公司於期限內補正,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惟甲公司逾期未提示,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敘明具體理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楊斐如,電話049-2223067轉108)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