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7 08:55:36板新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取自該營利事業之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日發現轄內有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雖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漏報或未申報取自該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營利所得應記得將該筆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