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8 09:57:57板新

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應繳罰鍰案件,無須加計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如對稅捐稽徵機關裁處之罰鍰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應先繳納罰鍰,才能免於被加計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該局回復,凡經行政救濟後,有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徵收或退還,惟罰鍰並無加計利息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行退補之本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惟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法第38條加計利息之規定,罰鍰不在準用之列,故提起行政救濟之罰鍰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無須加計利息徵收。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之罰鍰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縱未先繳納罰鍰,但在行政救濟確定前,除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外,亦無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俟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再依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罰鍰繳款書繳納,並不會因行政救濟期間之經過而須加計利息,行政救濟確定前,納稅義務人申請先行核發罰鍰繳款書的案件亦同。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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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