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針對輸入規定代碼為「F02」之進口食品及非食品 通關時應報明「用途別」
依現行輸入規定代碼「F02」規定內容:「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實務作業上,進口貨物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即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合格許可,海關始得放行貨物;如非屬食品(或不含有食品)者,則無需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惟報關時應主動申報免證代碼14碼(DH999999999999),貨物放行後,由海關將進口放行資料透過電子閘門批次傳送主管機關進行後市場管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此次劣質豬油事件,顯示有部分違規業者將食用油品申報為非食用,逃避主管機關食品檢驗。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政府將針對油脂產品規劃進行分流管理,進口之油脂產品均應詳實申報用途,申報用途如為食用,應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如為飼料用,應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輸入許可;如為工業用,則應取得經濟部輸入許可。為配合未來油脂產品分流管理,及加強所有進口食用及非食用產品之邊境管理,海關已針對輸入規定代碼為「F02」之進口貨物,修正報關手冊作業規定,自本(103)年10月21日起,凡進口輸入規定代碼為「F02」之貨品,進口業者或受委託之報關業者,除應於進口報單貨名欄詳實申報該進口貨品之用途外,另應於「型號」欄位第1碼填報用途代碼1、2、3或4。其中用途代碼1代表食用;2代表飼料用;3代表工業用;4代表其他非食用。凡未於「型號」欄位填報上開用途代碼者,一律回覆不受理報關(海關系統5107訊息代碼B73)通知業者補正。
關務署表示,食品安全影響國民健康,進口業者有義務於進口報關時詳實申報產品之進口用途,以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邊境管理及後市場查核,該署呼籲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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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