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1 09:42:33板新
營業人購買汽車取得之進項憑證,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所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致其給付與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外保全業者購買供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該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購買之車輛為客貨兩用車,則非屬前揭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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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斗稽徵所 姓名:鄭雅惠 聯絡電話:04-8871204轉3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