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7 09:16:25板新

學生租屋居住請保留租金付款證明以利節稅。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新的學期已開始,不少求學學子在外租屋居住,特此提醒要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扣除。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申報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另若非設籍該承租地址,還要再附上切結書(切結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得列報該項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疑問,可撥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苗栗分局綜所稅課劉筱俐 電話:037-320063分機2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