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2 09:20:02板新
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林先生來電詢問,為產製供銷售之貨物,庫存原料不足,無法及時採購,為趕工出貨,向同業間借用原料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因此,林先生所經營商號向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所以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稅負。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23111轉8048
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9